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现将《巴彦淖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方式: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南虹 8658161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13日
巴彦淖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 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23]4号)关于连续三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奖补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巴彦淖尔市境内注册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对连续三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已享受补助的年限,不再重计算。下一个奖补期限从享受奖补的年份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予追溯补助。
第五条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的主体须提交《巴彦淖尔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申报表》。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所在辖区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二) 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
审核后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三)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 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23]4号)的第三、十五和十六条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