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民委:
现将《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巴彦淖尔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7号)精神和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由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下称“市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场所。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博物类,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
(二)革命历史纪念类,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
(三)取得丰硕成果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四)体现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风景区(点)类;
(五)体现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场所类。
第三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市各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具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兼具现场教学与网上教育功能,各类基地要素齐全,功能作用发挥正常;
(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过涉及民族因素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事件。
第五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原则上每3年命名一批,评审命名程序为:
(一)申报。符合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可直接向所在旗县区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由旗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委。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占地面积及主要建筑设施等),在建设、管理和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功能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品的图片等。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场所由单位党委(组)会议通过后可直接向市民委推荐。中央、自治区直属派驻机构所属场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向市民委推荐。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边防、消防部队申报场所由所属政治部审核后推荐。
(二)评审和公示。市民委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的评审,主要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申报材料等方式。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命名。公示期满后,市民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将拟命名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民委党组会议审议,由市民委发布命名决定,颁发牌匾。
第六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与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相结合。未被命名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不具备推荐为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资格。
第七条 已命名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命名。
对发生涉及民族因素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市民委撤销命名。
第八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丰富宣传教育手段,运用融媒体形式,开展“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第十条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育基地的影响力。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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