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73XJ/2020-000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巴人社发[2020]19号
成文日期 2020-03-22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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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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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2

     

     

     

     

     

     

     

     

    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内人社办发[2019]183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止主体责任,有效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建设健康巴彦淖尔。

    二、目标任务

    (一)明确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尘肺病等职业病相关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注册粉尘危害高发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开展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2020年起,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者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覆盖率扩面专项行动。其中,2020年各旗县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实现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1年各旗县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实现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2022年底各旗县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实现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开展工伤预防专项行动。

    2020年各旗县区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粉尘危害高发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期间,各旗县区要每年度完成重点行业、粉尘危害高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专项台账,切实提升防治技术能力,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

    (四)保障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水平。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全市至少要确定1家卫生医疗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职工,工伤保险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工伤认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合力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1.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健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卫健部门要认真核实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底数,于2020年5月底前,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信息一览表》)

    2.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扩面专项行动工作计划,针对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摸排要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通过摸排情况及时建立尘肺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行动检查台帐,检查台帐要明确反映出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保率、参保人数、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工总数和已认定职业病职工、诊断时间等情况,切实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3.加强对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将人员增减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尘肺病等职业病危害高发的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员工通道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4.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日常巡查、专项联合督导检查的方式督促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对于拒绝参保、少报瞒报缴费基数、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局予以行政处罚。市人社局会同市卫健委将对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扩面覆盖率、重点行业和企业底数台账、企业职工健康检查情况、重点行业和工伤预防项目、职业病人员统计信息的及准确性和及时性等。要将督查结果作为各旗县区人社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期完成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扩面、预防专项行动的,将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大力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力度

    1.针对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利用每年二季度集中宣传季活动为契机,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电台、报刊、门户网站、巴彦淖尔12333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全面提升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保意识。

    2.卫健部门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各旗县区至少不少于1家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并督促指导重点行业和企业依法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尘肺病危害预防控制,定期组织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在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对从事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健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度实行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辖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旗县区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区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和验收等工作,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取得实施。

    (三)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1.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针对尘肺病工伤职工单位(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通过线上与线下、依托网格等平台,创建绿色通道,及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实行“一站式”办理的方式,需进行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经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后,将结论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尘肺病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

    2.各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年度工(亡)伤职工的三项待遇,切实做好重点行业和企业尘肺病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成立全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旗县区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卫健部门为成员的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项工作组,及时受理工伤保险相关事项,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及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部门要负责辖区内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计、汇总、上报辖区所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和相关情况,尽快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分别与每年65日前、次年1010日前将本旗县区专项扩面完成情况《职业病人员统计情况表》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卫健委。各旗县区确定专人负责相关材料的报送,做到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详实、准确。为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尘肺病工伤职工申请、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有力的支持,并定期开展督查,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卫健部门要负责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诊疗防治能力建设,制定尘肺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加强尘肺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严格建立健全尘肺病人员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尘肺病职工诊断相关资料。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沟通机制,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导检查,建立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实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刘宇轩 马智强

    联系电话:0478-8527219   0478-8527217

    电子邮箱: bsgsbxk@163.com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 

    联系电话:0478-8762024

    电子邮箱:wsjfjk2014@126.com

     

     

     

    附件:1.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信息一览表》

    3.《巴彦淖尔市职业病人员统计表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专项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下:

     长:霍保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郭增强   市卫健委副主任

            朱宝顺   市社保局局长

            扈建忠   市社保局副局长

     员: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科科长

    秦瑞强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市人社局农牧民工工作科科长

        市人社局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局局长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公室主任由秦瑞强兼任。具体负责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专项工作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巴彦淖尔市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信息一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所属行业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巴彦淖尔市职业病人员统计情况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业病发病所在单位

    职业病诊断病种

    职业病诊断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是否参保

    是否领取工伤待遇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注:1.职业病诊断病种填写尘肺病、职业中毒、布病、森林脑炎等职业病名称;

          2.统计时间以职业病诊断时间为准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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