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磴口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确保中央环保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函〔2018〕27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9〕58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内财资环〔2019〕1224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7〕195号入《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拉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室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关停、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分期实施、有序退出”的原则,力争2020年5月20日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全部有序退出,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补偿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旗县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坚持部门联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自愿协商,平稳退出原则。旗县人民政府鼓励工矿企业通过注销、变更范围方式自愿退出自然保护区,并依据评估结果和工矿企业履行义务等情况,与工矿企业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四)坚持先退出后补偿、先治理后补偿原则。对依法退出、符合补偿条件的工矿企业应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按时完成修复任务,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坚持取缔非法,补偿合法原则。非法工矿企业依法取缔,不予补偿;合法工矿企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三、矿业权价款的退还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退出或关闭后,由矿业权人向旗县人民政府提出退还矿业权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旗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9〕584号)核实有关情况,提出退还矿业权价款具体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实内容包括:矿山名称、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时间及数额及生态环境修复情况;探矿权名称、探矿权证载面积、退出面积等。
四、补偿范围
以2016年中央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为时间节点,对已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工矿企业退出或关闭,并将审批机关依法登记在有效期限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或通过变更缩小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的给予合理的退出补偿(含按规定列入在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保留登记的矿业权),但矿业权人已经取得自治区或市、旗县人民政府针对资源整合补偿的除外。
五、补偿标准
(一)矿业权价款的退还
探矿权注销,全价款补偿探矿权;
部分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探矿权:
探矿权退还价款=退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退出时证载勘查面积*已缴纳价款。
采矿权退还价款=退出自然保护区资源储量÷出让资源储量×出让价款(或退出自然保护区资源储量÷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提交的资源储量*探矿权价款)。
退出自然保护区剩余资源储量的确定由旗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实。
(二)退出补偿
1.探矿权人勘查投入补偿。勘查投入由旗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开选择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和《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版)有关规定,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票据、实物资产清单等相关佐证资料,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审核认定补偿金额。
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旗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依法依规公开选择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的依据。
2.采矿权人投入补偿。包括采矿基础设施设备和采矿工程投入,但不包括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
矿山建设投入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开选择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票据、实物资产清单等相关佐证资料,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审核认定补偿金额。
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旗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与矿业权人协商或依法依规公开选择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审核认定投入补偿。第三方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核定投入的依据。
3.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在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投入补偿方式可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环境治理恢复费用
矿业权人及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自行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矿业权人及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未进行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未达标的,要求限期治理,到期仍未治理或仍未达标的,依法处理,并由旗县人民政府进行恢复治理。治理费用由旗县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从退出补偿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六、退出补偿措施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组织实施补偿,确保退出工作依法有序按时完成。
(一)签订协议,注销证照。旗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启动补偿评估程序。工矿企业在签订框架协议后的15日内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的注销、变更手续。
(二)旗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补偿评估工作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与企业及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企业、矿业权人按照《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办法》要求限期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该勘查区、开采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验收后,对通过生态修复工程核验的工矿企业予以分期兑付补偿,未通过生态修复核验标准或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理。由旗县人民政府进行恢复治理的,治理费用由旗县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投入予以核定,从退出补偿金中扣除。如实际投入大于补偿金额,矿业权人及其他生产加工类企业应补足剩余部分,旗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追偿。
(四)建立台账,分类处理。要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实行拉单建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五)多渠道落实补偿资金。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国家、自治区、市、旗县分级负担,合理补偿。旗县人民政府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补偿资金问题。
七、法律责任
(一)工矿企业通过虚假证据材料骗取补偿资金的,依法收缴骗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方社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帮助工矿企业骗取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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