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82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17〕95 号
成文日期 2017-06-0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旗县区实施的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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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2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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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旗县区实施的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 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一)巴彦淖尔境内的国道335线乌不浪口至乌根高勒段、 国道331线乌珠尔至北银根段、省道311线建丰农场至建设段、 省道311线建设至查素沟段、省道311线朝阳至建丰农场段、省道215乌不浪口至新安段、省道225 石哈河至哈德门段、 S213川井至团结渠段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路线途径辖区划分,分别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二)各旗县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机构,负责项目的建设管 理。要选派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部担任项目法人,选调精干力量、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组建满足行业资格要求的项目法人机构。
      (三)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的实 施,承担建设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和社会矛盾处理、建设和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责。
      (四)各旗县区要统筹做好项目前期和征地拆迁工作,确保 建设项目按照批准建设期限完工。要严格已确定的路线廊带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和地表附着物管控,各类新增的建筑、地表附着物等不予列入项目征拆范围。
      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一)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地方配套部分由属地旗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二)上级补助资金实行计量支付制度。项目法人完成当期 工程计量后,将相关计量报表、质量资料、支付凭证、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所在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直接拨付项目建设法人单位。
      (三)各旗县区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质量、安全、建设监管
      (一)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 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资格、招投标工作、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工程招投标过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及各从 业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公路建设安全。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 计文件进行施工,同步完成养护设施建设及养护设备配置。不得降低技术标准,不得缩减建设规模。
      (四)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通过后,公路建设项目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2年。项目交付使用后2年内,要完成工程审计、决算及相关工程专项验收,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竣工验收。
      四、各部门协同配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并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工作。
      (四)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农牧业、规划等有关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中本行业相关审批事项的协调办理,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办事周期,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相关文档:

    加强旗县区实施的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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