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3-0101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1-20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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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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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程序,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政发〔202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要聚焦市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锚定建设“四个区”发展定位、“两个基地、四个集群”主攻方向,突出实用实效,坚持解放思想、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广纳群贤,努力集聚更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为我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第四、五类人才引进程序要求进行细化。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或比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刚性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具体细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一)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大学生和研究生;
      (二)试用期内的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或公务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六)巴彦淖尔市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8号工勤编制人员除外)及近5年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人员;
      (七)与引进岗位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凡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八)在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在本次引才活动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五条 各旗县区、市直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编制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引进人才编制使用计划内,拟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步报市委编办核准编制计划。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引才计划研究审定后,整理汇总形成《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公开引进。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人才引进工作。一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人才招聘网站等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岗位信息、相关政策。也可由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地开展专项招聘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评工作。其中,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可采取专家专项考评的方式进行测评,专项考评形式内容由专家根据岗位、专业等要求综合确定,测评后应出具书面意见。引进第五类人才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测评方法进行测评。测评方法可根据岗位职责、专业特点及报名人才的情况确定,如面试、笔试或实操等。测评应由5-7名相关专家组成测评组,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家至多1名。测评组应出具书面意见。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和派驻(派出)各部门纪检监察组派员对测评进行全程监督。
      (三)考察公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测评意见,研究确定拟引进意向性人选并对其履行体检考察程序。经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对拟引进人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引进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引进;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引进。
      (四)手续办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出引进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列编手续。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引进申请时须向市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引进报告(正式文件),包括拟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资格审查情况、测评情况、考察和政审情况(含档案情况)、体检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2.人才引进备案表(一式三份)。
      3.引进人才的学籍材料、职称、技能资质等材料。
      4.引进人才的评估意见、体检、考察、公示和集体研究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新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转正定级)。
      第七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取消相关人员引进资格并予以清退。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程序的。
      (二)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其他违背政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试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博士研究生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市内现有在编在岗的博士研究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需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采取破格方式提拔到更高职务层次领导岗位。
      第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我市购(租)房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健康体检等待遇。
      第十条  刚性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间权利义务、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条件。服务期未满终止协议的,取消其有关待遇,并追缴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累计为用人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视同在巴彦淖尔市工作,可以申报“草原英才”“河套英才”等人才工程及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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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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