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党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8〕97号)、《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意见》(巴党办发〔2021〕6号)、《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巴政发〔2023〕3号)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驱动、推动人才引领工程、加快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规申请、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原则,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统一核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人才工作实际进展控制使用。具体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补贴奖励经费。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项目资助经费。对符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平台载体、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资助。
(三)服务保障经费。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照业务职能归口管理,分别负责各项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
第六条 由市委组织部归口负责的专项经费。
(一)补贴奖励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给予人才队伍培养支持经费;各领域人才(团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给予用人单位培养奖励经费;“河套英才”工程奖补经费;自治区、市专项人才活动参与单位给予奖补经费。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家人才休假、慰问、培训及相关服务费用;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者培训、重大人才活动经费等;驻外人才工作站经费;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
第七条 由市人社局归口负责的专项经费。
(一)补贴奖励经费。刚性引进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给予奖励经费;柔性引进一至四类人才的事业单位给予工作支持经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四类人才给予科研支持经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四类人才给予年薪补贴;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四类人才给予购房(租房)补贴;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健康体检;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经费及食宿交通补贴。
(二)项目资助经费。对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给予资助经费;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资助经费。
(三)服务保障经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等保障经费;组织区内外专项引才活动,并组织开展笔试、面试等人才测评等所需经费。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归口负责的专项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小院建设给予资助经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及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经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给予资助经费;实用技术成果转化给予资助经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科技精准服务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给予资助经费。
第九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各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任务要求,按照“重点保障、统筹安排”的原则,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市人大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
第十条 根据专项资金审定使用范围,各资金使用单位归口向各旗县区或市直主管单位申报补贴、资助或保障的具体项目,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汇总后向各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任务、使用重点、开支范围、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需政府采购的,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由市人才办对相关申请单位工作任务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追加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才办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由市人才办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申请追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研究审定,或采取传签、会签的形式审批,由市人才办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才办出具的批复文件,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所申请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我市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项目实施。每年11月底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归口向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为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监督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掌握资金流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必要时暂缓或停止执行。监督部门每年12月底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结果向各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抽查。如发现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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