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巴彦淖尔市网络市场监管标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指引
2、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申领公开工作指引
3、网上检查工作指引
4、网络监测工作指引
5、网络案件查处工作指引
6、非法主体网站处理工作指引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指引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 60 号令)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内容
(一) 网络经营主体认定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的对象是指利用网络载体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各类经营主体。
(二)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
1.主体数据基本信息
数据信息包含市场主体信息(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涉网信息和联络方式三部分组成。
(1)主体信息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机构)类型、注册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日期、监管单位等。
(2)涉网信息
网络载体名称、域名(网址)、亮照情况、 网络载体类型、组成形式、 网络经营者类型、 网站 IP 地址、 电子商务类型、行业分类、 网店所在平台网站名称、备注等。
(3)联络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微信、QQ
2.主体数据分类
(1)按照网络载体分为四类:第三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简称平台网站)、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简称非 平台网站)、 网店。其中: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网店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络店铺;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是指除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和网店以外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站。
(2)按照综合类型分为三类:交易类、信息类、交易兼 信息类。其中:交易类是指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订购过程,即可以实现下订单或在线支付功能。信息类是指能网站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订购,仅发布企业介绍、产品目录等 广告宣传信息;交易兼信息类是指兼具在线交易功能和单独信息发布功能的网站(目前仅针对平台网站)。
(3)按照电子商务分为五类:B2B、B2C、C2C、B2T、其 他。其中:B2B 指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2C 指企业对个 人的电子商务;C2C 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B2T 指团购;
其他指信息类等不具备交易功能的网店。
三、来源
四、网络经营主体维护
1.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对网监系统通过后台导入的数 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纳入建库。审核中,发现网站无效 链接、数据错误的需根据情况纳入淘汰库和排除库,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网站退还上一级部门进行审核处理。
2.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自主申请网上亮照 后直接导入主体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核,修正错误载体分类等已采集信息。
3.基层市场监管所对于管辖范围内举报、投诉及其他案件线索来源中发现的网站、 网店信息进行手工录入新增。
4.基层市场监管所发现网络经营者的网络载体类型、电子商务类型等信息与系统中原有网络经济户口信息采集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
5.基层市场监管所发现网站、 网店无法访问的,系统记录选择“ 网站、 网店页面无法打开 ”。经与网络经营者联系确认其不再从事网络经营的,应督促其及时关闭该网站、网店,并在系统中将该企业主体的网络经济户口信息排除。
6.上述 1、2 两项工作应当在 7 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内进行完成,以确保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如遇 市局批量数据处理则应根据具体通知按时完成,如果发生电
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申领公开工作指引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领范围指引
已在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旗县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申领电子标识的网站须具有独立域名及服务器,按照 “一网站一标识 ”发放,持有多个网站的企业可在同一注册账号下填报多个涉网信息并分别申领电子标识。暂不单独对网店发放电子标识。
经“ 巴彦淖尔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大数据监测平台 ”搜索、录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中的网站主体均要通过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申领公开电子标识,网络经济主体数据库不断动态更新,应定期查看网站主体并及时通知申领公开电子标识。
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有网站其有申领资格的新设立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自设立之日起 2 个月内要 在“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办事系统 ”上注册申领电子标识。
三、申领流程指引
以下第 2、3、4、6 条由网络经营主体自行完成,第 1、5 条由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网监人员完成。市县两级网监人员可给予必要的督促及指导。
1. 申领通知。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网监人员通知本辖区的网络经营主体负责人申领电子标识。
2.主体注册。网络经营主体通过“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办事系统 ” 网页上的“注册 ”进入注册页面,并填写相关信息。
3.主体登录。网络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或注册的登录信息进行登录,网络经营主体在首次注册成功时会自动登录进入系统。
4.涉网信息填报。网络经营主体在“企业信息服务 ”模块中点击左侧的“涉网信息 ”,可对其开办的网店进行涉网信息登记,涉网信息在填报后进入待审核状态。
5.信息审核。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网监人员具有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涉网信息审核权限,可在“ 巴彦淖尔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大数据检测系统 ”-“数据监测模块 ”中的“ 电子标识管理 ”进行审核操作。
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网监人员应当对涉网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查看网站是否正常运营、网站标称的经营主体是否与报涉网信息的主体一致、涉网信息中的网络载体类型和电子商务类型是否符合网站实际情况等,对涉网信息进行“ 审核通过 ”、“驳回 ”或“移送 ”的操作。
6. 电子标识生成。 网络经营主体在涉网信息审核通过后,可进入“ 电子标识申领 ”模块,选择申领标识的网站及图标规格后,点击生成代码,将生成的代码贴入企业网站首页代码中,即可完成企业挂标。
四、后期处理
将电子标识申领公开工作的专项督查纳入网络交易监管日常工作中,针对电子标识申领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对通知申领而未申领电子标识又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处罚,对冒用、伪造、修改电子标识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工作职责
1.市局网监科负责全市电子标识申领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实务培训、技术指导、抽查督察及进度通报等工作。
2.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涉网信息的通知、审核、申领亮标流程的相关指导,网络经营主体联系督促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所)进行申领亮标流程的实务培训和检查工作。
3.各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责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申领 电子标识的通知和电子标识的检查,以及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申领亮标流程的相关实施工作。
网上检查工作指引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程序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检查流程主要包括:纳入《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及《巴彦淖尔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大数据检测平台》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网上检查、记录、提取证据、判断是否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根据情况申请关闭网站等。
(一)程序启动
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获得的网络经营违法线索,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上网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依法延长。
网络监管系统发布的网上检查任务,应当在任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
(二) 网页留证
检查中发现网络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后,应当使用网页在线留证保存相关网页内容。
(三)违法行为处置
对于网络经营违法线索,经现场核查属实且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的违法当事人,可不予立案,但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立案查处。
(四)抄告移送
对网络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但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查处辖区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外省市网店经营者违法行为不便,需要移交异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给网店经营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同时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抄告给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五)提请关闭网站
发现非法主体网站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作出标记并填写关闭理由,通过市局向自治区局提请关闭网站。
(六)结果告知
对投诉、举报、抄告(移送)、交办的网络违法线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投诉、举报、抄告(移送)、交办的网络违法线索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
(七)行政与司法衔接
所查处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或者网站内容涉黄、涉赌、涉毒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内容
(一)对网站、网店、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上检查的内容
1.是否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电子营业执照。
2.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容相一致。
3.是否冒用知名网站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
4.是否公开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5.是否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
6.是否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7.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认证标志、包装装潢、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厂名厂址等情况。
9.是否通过虚构交易数据、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来提升商业信誉。
10.是否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发布含有淫秽、赌博、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11.是否明示其促销活动的方式、规则、期限和参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宣称全场促销的是否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
12.其它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补充检查内容
1.在平台上开展商品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并予以标记。
2.平台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是否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以标记。
3.对于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是否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公开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或电子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是否加载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的标记。
4. 网络集中促销期间,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否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5. 网络集中促销期间,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否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
网络监测工作指引
一、流程图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三、程序
依托现有“监测平台 ”网络监测流程主要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时间 内容、对象、处理方式;进行网上 检查、记录、先期在线提存证据;按辖区分流涉嫌违法线索;线索核查,依法处置,反馈处理情况;制作监测报告和消费提示等。
四、工作要求
(一)定向监测的方案制定
制定监测实施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报市工商局网监科备案。监测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定向监测的时间与人员;2.定向监测的对象与范围;3.定向监测的内容与依据;4.定向监测的组织与实施;5.定向监测的记载与处置。
(二)定向监测的范围对象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应确定重点网络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应设定本地网络交易平台、行业网站、门户网站、规模 网店、活跃微信公众号、网络交易相关服务企业等为重点监测主体。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应确定重点行业,按行业划分网络经营主体,细分建立数据库,以便适时开展不同行业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工作。
(三)定向监测的方式内容
根据不同的监测方式,对网络经营主体在 PC 端、移动端、社交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开展针对性监测:
1.常规监测——是对辖区内重点网络经营主体的全方 位、立体化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指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浏览、分析;不定期监测是指根据监管、执法、维权等工作中发现的本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的问题,及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浏览、分析。 监测时主要查看其主体现状、资格公示、规则协议、广告宣传、消费维权、商标使用等情况。常规监测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
2.集中监测——在特定时段,针对某个领域,收集分析网络经营活动数据。监测时主要查看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规则情况、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刷单炒信等行为。 集中监测主要在“6.18 ”、“双 11 ”、“双 12 ”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特定时间段,对网络经营主体开展跟踪监测。
3.专项监测——对网络市场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为进行精准监测。可根据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内容及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中发现的集中问题确定监测内容。专项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选择 1-2 个行业网络经营主体。
(四)定向监测的实施要求
按照具体监测实施方案,对监测对象进行“立体化监测 ”即在监测过程中,对监测对象的 PC 端、移动端、社交平台 端进行全方位监测。监测时应逐项记载发现问题的数量与简要描述,并保留或上传发现问题时的相关截图,给出问题初步处理建议。
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使用赤峰的“ 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 ”进行网页取证,或者使用“监测平台 ”和相关工具进行软件录像、截取有关页面制作成图片文件,也可使用 “ 巴彦淖尔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大数据监测平台 ”的执法员账号进行在线取证、存证。
(五)定向监测的结果处置
监测人员应当按不同对象,分类填写网络经营主体监测情况记载表,填写初步处理建议。监测结束后, 由监测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会办,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判别,形成问题线索,报告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流转处理。
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应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相关要求, 做好电子证据的采集工作,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合法充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网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接入服务,直至关闭该违法网站。
(六)定向监测的汇总归档
问题线索处理完成后,定向监测实施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记录留存流转痕迹,并形成完整的监测
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台账资料要及时做好归档保存。监测档案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七)定向监测的部门协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善于纵向借力、横向助力,加强与通管、商务、物价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同对接,加强与行业协 会协同联动,加强与社会力量协同共管,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的效能。
网络案件查处工作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行政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网络执法特征作以下提示。
一、案件线索处理
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机关 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网络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进行登 记并报请批准后组织人员初查。初查应当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网络案件初查的关键是案件线索的落地,即将 网上违法行为与现实中的人结合起来,在具体的工作中,我
们可以参考下列方式实施:
(一)通过分析涉案网站、 网页“ 落地 ”。即从涉案网页标称的联系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固定涉案当事人。
1、直接从涉案网页标称的联系方式固定当事人;
2、通 过当事人名称调取工商注册信息固定当事人;
3、将涉案网页相关信息作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工具交叉搜索固定当事人;
(二)通过技术手段“ 落地 ”。即运用业务监管软件, 或者一些通用软件工具定位当事人。通常做法有:
1、通过域名查询,查找出网站域名注册人固定当事人;
2、通过相关工具定位涉案网站 IP 地址;
(三)电信企业协助“ 落地 ”。
1、核查固定电话登记用户及地址(电信单位用户可以通过 114 直接查询);
2、根据已知 IP 地址通过电信企业核查其物理接入位置;
(四)通过第三方备份信息“ 落地 ”。
1、通过提供网站制作服务的网络公司查询当事人信息;
2、通过平台运营商查询网店登记信息以及退换货地址等等;
3、通过通信管理 部门 ICP 备案信息、域名注册信息等查询备案登记人、备案登记时间等基本信息;
(五)经营信息排查“ 落地 ”。通过排查与当事人经营相关的信息追溯反查违法当事人的信息。
1、通过违法当事 人的业务合作商、商品供应商、原材料提供商、场地提供商 等经营要素反查当事人信息;
2、通过物流快递配送单核查当事人信息;
(六)其他方法“ 落地 ”。
1、通过 QQ、电话联系等方式, 伪装侦察以获取当事人信息;
2、通过银行账号调取当事人相关信息;
3、通过公安等部门协查提取当事人信息等等。
二、关于网络违法行为的梳理认定
除极少数网络违法行为外,绝大多数都是传统案件在网络上的延伸,违法行为基本属性与实体相同,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其外在表现有自身的特征,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认真的学习和对业态的仔细研究来对违法行为梳理,为定性处理提供准确的依据。如网络广告,形式多种多样,有主体自建媒体广告、搜索引擎推广广告、信息流广告、平台网店商品详情页内的广告,网页弹出广告等等。而经营者在上述网络广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大多并没有以广告费用名义列支, 如“百度推广 ”的费用,服务商提供的票据为“技术服务费 ”。 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仔细厘清其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性质并进行分析、关联,然后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认定。
三、案件调查取证
根据网络案件的特征,对涉网案件电子证据取证作以下几点提示:
(一)及时取证。在接收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各类案源线索时,第一要务就是对涉网在线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固定,然后在当事人警惕性较低的情况下及时与当事人核实印证,从而获得案件的主动性。
(二)有效取证。即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获得具有相当证明效力的电子证据。不建议将定案的主要在线电子证据通过无法经第三方印证手段获得。如执法人员自行截屏打印所获得的网页证据,无法证明证据获取时的网络环境、时间、方法,证据很容易被推翻。建议采取的方法:一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证明效力高,缺点是 手段原始,较为复杂的在线电子证据取证繁琐且费用高。二 是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的方式进行取证,即在现场检查或询问调查过程中,将已取得或当场将在线的电子证据通过书面描述、拍照、录像、截屏等方式予以固定后经当事人确认后形成有效证据。这种方式,特别是现场检查获得的即时在线电子证据,效力是得到保证的。但采用这种方式要注意两点,一是办案人员要有足够的现场控制能力,否则会发生莫名停电,负责人不在等异常情况导致证据在确证前灭失, 二是现场笔录记录要详尽、规范,对取证的物理环境、网络环境等与在线电子证据相关联的外围证据要详尽描述,确保所获取的证据指向唯一。以上二种取证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建议采用两种以上的方式进行固定在线电子证据,以其中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相互印证,以获得较强的证明效力。
(三)关联取证。通过关联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性。如证明一个网站的经营主体,除了网站宣传内容的指向外,还要核实网站域名注册者、服务器空间使用者、备案信息、第三方认证信息(如百度实名认证)、 网站服务商证明(建站、优化推广)等等外围关联证据指向唯一当事人,不符的及时排除。关联取证意识是办案人员在涉网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增强的非常关键的意识。
(四)外围取证。涉网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往往还需要通过外围取证来证明案件事实。这里涉及最多的是向相关平台取证。
一、流程图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适用范围
对非法主体网站的判定如下:
1.ICP 备案数据中的企业名称、注册号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网站;
2.ICP 备案数据中的企业名称、注册号与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一致,但网页上标称的企业信息与注册信息不符或实际并不存在,且拒不改正的主体网站;
3.个人冒用企业名义经营的网站;
4.企业主体已被吊销、注销,企业网站尚未关闭;
5. 网页上含有涉及黄、赌、毒内容的网站;
6.因未参加年报公示被列入异常名录,且经税务部门、所属经济小区共同证明需关闭的网站。
四、程序
非法主体网站关闭流程主要包括:网上检查、涉嫌非法网站上报、市局网监科审核和确认后报自治区局网监处、 自治区局网监处提请关闭、收到回函确认、对境外网站的联合屏蔽等。
(一)程序启动与系统上报
基层市场监管所通过数据维护、案件查办、 网络搜索、 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非法主体网站,应当通过旗县区局网监机构进行上报,并详实记录关闭缘由。
(二)处室审核和确认
市局网监局应当自收到各旗县区网监机构上报的非法 主体网站材料审核确认,经核实属于非法主体网站的向自治区局网监处提请关闭。
(三)提请通管局关闭
自治区局网监处向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函提请 关闭,并在收到回函后向市局网监局反馈确认,旗县区局网 监机构应在收到市局反馈信息指导基层市场监管所及时在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批量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