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MB1804211M/2023-00007 主题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巴环办〔2020〕95号
成文日期 2020-09-04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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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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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能,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依据环评管理法律法规和环评审批“放管服”的有关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进行了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4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

      审批工作流程

      一、环评文件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建设单位提出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应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级审批规定及《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要求受理。

      (三)经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审查,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入审查程序。提出申请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2.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3.经技术评估后的环评文件,不包括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5.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

      6.涉及“未批先建”的违规建设项目,应附依法处罚到位的相关材料;

      7.涉及新增国家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要求应在环评审批前取得总量指标文件;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内部审查及审批程序

      (一)受理后的环评文件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审查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审查时,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方面在政策层面、技术层面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征求相关职能科室意见。

      (二)对重大敏感的化工项目和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议。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中审议,并形成意见。

      (三)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纸质版三份及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中心),经复核无误后,转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满进入拟审批公示。

      三、 公示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对环评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及作出的审批决定在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主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四、审批时限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自环评文件受理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进行技术评估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五、环评审批工作要求

      环评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严守党纪政纪,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关于严格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文件要求, 按照“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六、其他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受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参照本流程执行。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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