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MB1804211M/2023-00006 主题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巴环办〔2020〕94号
成文日期 2020-09-04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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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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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局、各科室、二级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明确我市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2015〕61号),结合《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20〕7号)要求,决定上收原各旗县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旗县区各类园区、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

      二、除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和下放审批的建设项目、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建设项目,加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行业及类别:

      1、保留报告书及表的行业类:石油加工炼焦业、黑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冶炼业。

      2、保留报告书的行业类:酒业、皮革皮毛羽毛及其制品、造纸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环境治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炭开采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采选。

      三、除上述市生态环境局保留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除外),作出的环评审批文件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发〔2015〕17号)要求,除应当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外,乌拉特前旗和杭锦后旗辖区内的其余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授权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和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审批。

      五、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除应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由市生态环境局代为审批,待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能后,由其自行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各分局审批权限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六、各旗县区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审批原则和本通知授权范围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严把环评审批关,对审批结论负总责。对旗县区分局违规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市局将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局将依纪依规追究分局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在完成审批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故意隐瞒或者经常性漏报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重新审批环评、环评报告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重新审核环评等相关审批权限同步调整。

      九、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的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等方式加强审批监管,以提升分局、开发区环保局的环评审批能力和水平。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巴彦淖尔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巴政办发[2014]55号)同时废止。实施前已受理的在办项目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完成审批。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4日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非辐射类)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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