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要求,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监管,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序健康发展,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试验室资质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试验室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过期未延续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也不得挂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二)已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严禁向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过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租、转借、挂靠本企业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预拌混凝土。
(三)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预拌混凝土,严格核验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试验室资质证书和质量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无资质或资质过期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
(四)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执业责任,规范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的任职行为,严格控制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随意流动,实行押证制度,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将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的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全部押存在市住建委,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检测试验人员到岗履职,防止人员多处任职。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取得资质之后,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企业主要人员(试验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试验员岗位证书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任职,并应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缴纳。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主要人员(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要确保持证上岗并认真履职尽责,应保持企业主要人员稳定,不能随意更换人员,如需更换,应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填写企业变更人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建委工程科办理变更手续。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BJ03-50-2013)和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及时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3、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各种原材料进场验收证明和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所有原材料按规格、型号、批次、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砂石等原材料要严格控制质量,建立抽样检测试验台账。
4、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核准。
5、加强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技术规范,调过试验确定企业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不得以随意增加水泥用量来提高混凝土强度、以随意增加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来节约成本、以随意增加外加剂用量来减工争时,切实解决当前预拌商品混凝土开裂问题。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专项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保证生产机组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生产数据唯一、真实,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
6、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7、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企业代制、代养护试块。
(二)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1、在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进行核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尤其是查验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是否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相一致。
2、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实施延伸管理,核查生产、质量履约情况。重点查看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生产地址一致、搅拌站拌台操作系统中生产数据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中数据一致。
3、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厂验收工作。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填写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进场验收内容包括: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按规定做好试块试件取样留置并由生产、施工、监理做好“三方签证”工作;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同养试件和拆模试件应采取保护措施放置在相应施工部位。
4、严格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或其它组分。
(三)监理企业应认真履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质量管理责任
1、严格施工方案的审批。监理企业应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同时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延伸监督。
2、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企业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验收人员应核查供货合同、设计文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发货单以及出厂混凝土试件留置情况,核对罐车上留置的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标牌等,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必须做退场处理。坚决禁止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
3、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单位对进场验收、浇捣、养护、拆模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发现违规作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市场和质量的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对预拌混凝土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职责,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
1、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试验室资质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资格、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后,降低或不满足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企业主要人员(试验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批准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
2、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过期未延续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或挂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以及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试验室资质的企业出租、出借、倒卖,允许挂靠或以其它方式转让本企业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搅拌站代为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采购、使用无资质或资质过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责令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要对混凝土构件进行全面鉴定检测,确保结构安全。
3、要按照《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DJB03-50-2013)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本通知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现场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4、市住建委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项督查,对监管不力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建议问责、追责。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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