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首页>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5-03-19 17:05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单位/部门

    对应

    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民委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科

    按要求发布

    机关简介

    机构职责

     

    机关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民委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及时公开

    机构设置

     

    机构内设处室职能职责

    规划计划

     

     

    工作规划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民委

    法定公开

    微信公众号

     

    共同发展科

    及时公开

    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民委

    法定公开

    微信公众号

     

    机关各室、委属事业单位

    及时公开

    财政预决算信息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巴彦淖尔市民委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及时公开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 来源: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    编辑:张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