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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体育事业的规划,构建我市高水平人才的服务体系,鼓励教练员向自治区和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巴彦淖尔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25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内蒙古体育局 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体字〔2024〕36号)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及有关突出贡献组织单位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奖励办法》第一条对奖励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目的意义进行说明。
(二)《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确定了本办法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明确了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体育项目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励金额及分配办法,明确了群众体育项目参赛运动员的奖励金额和分配办法。
(三)《奖励办法》第四条明确,对在备战和参加自治区运动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授予“***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确定奖励金额标准。
(四)《奖励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自治区运动会结束后,奖金核实和奖励方案制定的部门。确定了奖励经费的保障部门。
(五)《奖励办法》第六条为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确定了奖励办法。
(六)《奖励办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守赛事组织方制定的赛事规则。按照自治区运动会办赛惯例,每届印发竞赛规程总则作为赛事规则,项目设置、参赛资格、名次录取、计分、成绩认定等竞赛技术规则可动态调整。为实现我市奖励政策与自治区赛会规则有效衔接,避免每届运动会修订本办法,本条设置援引条款,竞赛技术规则直接依从当届自治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七)《奖励办法》第八条确定了办法公布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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