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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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十六批    2023年11月21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3-11-2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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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时间:2023-12-08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BY202311150111

    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

    乌拉特中旗

    生态

    1.关于“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110008调查核实‘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处理结果不满意,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一是“该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在手续不全时2次批取爆破品”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15年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与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矿山爆破施工工程合同。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11月18日两次为乌拉特中旗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西京矿业特默特矿区、乌兰矿区办理了探矿(槽探)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许可。
    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11月9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区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7次7416公斤,审批雷管3次4200发。2015年11月18日到2015年12月8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包括:审批炸药2次2976公斤,审批雷管2次3600发。以上民爆物品于2016年1月10日全部使用完毕。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审批众泰爆破公司服务西京公司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符合法律程序。
    二是“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的问题不属实。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及乌兰地区岩金普查坑探工程安全设计专篇于2011年12月由长春黄金设计院编制,并于2012年1月18日由原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审通过,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批复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至今,西京矿业有限公司2个探矿权每次延续时所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均经过原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均只涉及槽探和钻探工程,不涉及坑探工程。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安监部门只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不需对槽探和钻探工程进行审批。2013年以后《勘查实施方案》中就没有坑探工程,不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所以,不存在“特默特地区、乌兰地区岩金详查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到期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无手续擅自施工作业”问题。
    2.关于“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以探代采20多年”的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以探代采”正确表述应为“以采代探”。经核查,依据2022年5月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五一有限公司提交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地区岩金矿窑口地面调查总结》,未发现西京公司在乌兰矿区以采代探违法行为。同时,经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乌兰矿山、特默特矿山历年《勘查项目审查意见》《探矿权受理申请和监督检查责任表》《现场查看记录表》,市、旗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未发现以采代探情况。
    3.关于“为此累计24次延续探矿权”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特默特地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520080402005465),该矿首设期1998年6月30日,有效期为2000年4月6日至2002年3月4日,勘查面积66.09平方公里,2002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3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勘查面积4.88平方公里。
    乌拉特中旗西京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兰矿区岩金勘探勘查许可证(证号:T15120080402005461),首设日期:2004年9月9日,面积48.72平方公里,有效期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9月9日。该公司在2005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分别申请办理了11次探矿权延续及变更手续,最后一次批准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勘查面积23.42平方公里。
    该公司2个探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均依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办理。

    部分属实

    要求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巴音乌兰苏木、甘其毛都镇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地质勘查和坑探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已办结

    2

    D2BY202311150112

    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

    乌拉特中旗

    生态

    关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南1-2公里处212省道西,大千商贸物流公司2011年至今非法占用草场约100亩,建设修车厂、停车场,破坏草原”的问题属实。
    信访人草场位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图古日格嘎查,该草场面积为9287.93亩。其所反映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占用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实际占用面积为96亩。2019年8月,乌拉特中旗原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大千商贸物流公司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随后将大千商贸物流公司违法占用草场案件移送至乌拉特中旗公安局。2019年8月7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8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以该案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案。草场承包人于2022年4月1日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内08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大千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占用96亩草原,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该草原上的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
    大千商贸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大千商贸公司仍然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再审判决再次维持原判。
    2023年7月3日,草场承包者向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执行案件。

    属实

    一是按照法院判决书,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前强制执行,拆除草场内的违规建筑物。二是责成乌拉特中旗林草局和甘其毛都镇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大千商贸物流公司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并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违规占用草场的植被恢复。

    阶段性办结

    3

    D2BY202311150113

    乌拉特后旗潮格镇宝日布嘎查中广核宝日布风电厂2018年私自在牧民草场开辟便道,倾轧草场达6年之久,造成长约4千米、宽约3米的草原无法长草,且该企业在建场初期挖的3个面积约4亩左右的废坑至今未回填,导致草场沙化,且面积越来越大。该企业还随意丢弃建筑垃圾在风电基座周围,破坏草原生态。

    乌拉特后旗

    生态、土壤

    信访人反映的中广核宝日布风电场位于乌拉特后旗潮格镇宝日布嘎查,装机容量10万千瓦,2008年4月奠基动工建设,2009年9月首台风机并网,2011年2月98台风机全部并网。1.关于“乌拉特后旗潮格镇宝日布嘎查中广核宝日布风电厂2018年私自在牧民草场开辟便道,倾轧草场达6年之久,造成长约4千米、宽约3米的草原无法长草”的问题部分属实。经乌拉特后旗林草局、潮格镇政府、农牧林水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核查和调阅资料,中广核宝日布风电厂包括检修道路在内共使用草原面积484.5亩,其中检修道路全长68.6千米,平均宽3.5米,使用草原240余亩,已于2013年9月全部办理完成永久性草原征占用手续,无需恢复植被。现场核查未发现私自开辟的便道。
    2.关于“且该企业在建场初期挖的3个面积约4亩左右的废坑至今未回填,导致草场沙化,且面积越来越大”的问题属实。经调查,由于连续多年新能源开发以及周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原因,在中广核风电场范围内遗留了2处土坑,总面积约3亩左右。2022年9月,中广核宝日布风电场对2个土坑进行了削坡和播散草籽处理,由于去年以来干旱少雨,播散的草籽未能成活。
    3.关于“该企业还随意丢弃建筑垃圾在风电基座周围,破坏草原生态”的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核查时,在风电场个别风机基座周围发现了零星被丢弃的砖头、饮料瓶等杂物,未对草原生态造成破坏。

    部分属实

    一是责成中广核风电场对2处土坑进行进一步处理和养护,确保恢复植被。二是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对风电场范围内的杂物进行清理。截止11月18日,中广核风电场已完成清理,并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交潮格镇政府备案。

    已办结

    4

    D2BY202311150114

    1.临河区临五路城关造纸厂东墙原鸿安驾校院内从2023年7月起无证无防护措施非法拆解车辆,现已暂停,有痕迹。院内现有300左右车辆;2.鸿安驾校南百盛驾校院内也曾非法拆解车辆,现已全部拆完拉走;3.2023年9月原鸿安驾校院内大部分树木被砍伐拉走。

    临河区

    生态、土壤

    1.投诉反映“临河区临五路城关造纸厂东墙原鸿安驾校院内从2023年7月起无证无防护措施非法拆解车辆,现已暂停,有痕迹。院内现有300左右车辆;鸿安驾校南百盛驾校院内也曾非法拆解车辆,现已全部拆完拉走”的问题部分属实。
    1)经现场核查,在鸿安驾校院内和百盛驾校院内,未发现拆解作业现场,也未发现有拆解设备和拆解痕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看,地面未发现废机油渗漏,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另跟两处房东了解情况:“临河区临五路城关造纸厂东墙原鸿安驾校和鸿安驾校南百盛驾校”,均为金兴公司于2023年8月陆续租赁场地,7月份场地处于空置状态并未使用。投诉人反映“原鸿安驾校院内从2023年7月起无证无防护措施非法拆解车辆,现已暂停,有痕迹;鸿安驾校南百盛驾校院内也曾非法拆解车辆,现已全部拆完拉走;”情况不属实。
    2)两处被举报地点:“原鸿安驾校院内和百盛驾校院内”,均位于金兴公司取得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1km范围内。经现场检查,在鸿安驾校院内发现248辆报废机动车和部分无污染零部件,未发现拆解作业现场,也未发现有拆解设备和拆解痕迹,投诉人反映“原鸿安驾校院内现有300左右车辆”的情况属实。
    3)巴彦淖尔市金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于2020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具备合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资质和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对回收拆解企业在拆解经营场地以外贮存报废车辆无明确规定。经临河区商务局认定,金兴公司在其取得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附近租赁场地,临时贮存待拆报废车辆的行为不违法。
    2.投诉人反映“2023年9月原鸿安驾校院内大部分树木被砍伐拉走。”的问题内容属实。
    经对举报地点实地打点勘验:东南36453998-4518444,西南36453760-4518490,西北36453786-4518631,东北36454038-4518586,该四至范围经与“国土三调”核实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5H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该地为非林地,森林法对非林地上的树木无明确规定。
    经核实,鸿安驾校院内树木为院落所有人育苗地,育苗面积48亩(包含树院内道路),院内共培育苗木近万株,2023年9月,因部分林木感染病虫害,为避免疫情扩散,院落所有人将染病林木清理,清理苗木198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该院落内所有人自行清理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部分属实

     

    已办结

    5

    D2BY202311150115

    临河区利民西街回民楼北三巷、四巷经常有人随地大小便,气味难闻,出入尴尬,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临河区

    大气

    2023年11月14日,经临河区执法局现场调查核实,临河区利民西街回民楼北三巷、四巷经常有人随地大小便,气味难闻,出入尴尬,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属实

    一是执法人员已督促市政环境公司做好利民西街的环卫清扫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状况良好;二是督促周边沿街商户严格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引导顾客到附近的公共卫生间(距离此处150米)方便,避免随地大小便情况发生,确保店铺门前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三是协调公安部门将该区域“雪亮工程”的监控摄像头接入了临河区智慧城管指挥平台,由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进行实时监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利用执法宣传车、张贴温馨提示、执法人员现场宣传等方式,教育引导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建设维护整洁美丽、和谐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

    已办结

    6

    D2BY202311150116

    对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件X2NM202204030017后续办理情况不满意,被破坏的草原至今未恢复

    乌拉特后旗

    生态

    信访人反映的乌拉特后旗北方龙源发电厂全称为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方龙源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装机容量4.95万千瓦,位于乌拉特后旗潮格镇查干敖包嘎查,2011年项目核准,2013年开工建设,2014年并网发电。经查阅2022年4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X2NM202204030017编号案件调查处理报告,截止2022年4月8日,内蒙古北方龙源2个项目(4.95万千瓦风电、220千伏送出线路)基座、升压站等固定建筑均已办理草牧场征占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检修道路和集电线路参照周边地区风电项目占用草原做法,经牧户签字确认进行了补偿,但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经核查,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方龙源乌拉特后旗乌力吉风电场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2〕339号),许可使用乌拉特后旗潮格温都尔镇查干敖包嘎查的120.86亩草原,无需进行植被恢复。经现场核查,检修道路和集电线路实际占用面积与许可使用面积相符,未发现其它破坏草原的情况。

    属实

     

    已办结

    7

    D2BY202311150117

    五原县塔尔湖镇万翔农业有限公司,没有环评手续一直在运行。

    五原县

    其他污染

    五原县万翔农业有限公司位于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三社。2006年购买常丰村废弃小学校区改建厂房,2007年7月投入生产。原名为嘉欣脱水菜厂,2011年更名为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脱水蔬菜厂,2020年更名为五原县万翔农业有限公司。1.关于群众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环评手续”问题不属实。
    核查情况:经核查,该公司环评手续齐全,并严格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不存在无环评手续运行情况。该公司于2007年7月投入生产,并按要求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8年,该公司进行自动化改造,引进蔬菜自动烘干机。2018年9月,原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对《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脱水菜厂年产50吨脱水蔬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五环审表〔2018〕31号)进行批复。2019年,该公司对原环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变更。2019年6月,原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对《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脱水菜厂年产50吨脱水蔬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五环审表〔2019〕11号)进行批复,该公司将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150吨脱水蔬菜。2019年8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检测。2020年6月,原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脱水菜厂年产50吨脱水蔬菜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五环验〔2020〕4号),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关于群众投诉反映该公司“一直在运行”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经核查,该公司于2007年至今,每年8月中旬至9月底季节性生产,主要生产番茄、青椒等脱水蔬菜,年生产100余吨。

    部分属实

    责成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塔尔湖镇人民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运行各类治污设施,确保按环评要求达标排放。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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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巴彦淖尔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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