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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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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4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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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为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具体内容为:按人社部规【2017】1 号规定:(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五)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也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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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    编辑:崔哲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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