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在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报告全市法院近三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巴彦淖尔”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746件,年均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23件,年均审理二审刑事案件92件。从司法统计数据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刑事案件总量减少,严重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2008年全市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867件,2009年审理795件,2010年审理807件,2010年比2008年减少6.9%;2008年中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37件,2009年审理51件,2010年审理66件, 2010年比2008年增加78.4%。二是多发性犯罪案件减少,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增长迅猛。以2010年为例,排列在前三位的案件是:盗窃犯罪案件占22.2%,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占16.4%,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占15.7%。但近三年来,该三类多发性犯罪案件均有所减少,盗窃犯罪案件数2010年比2008年减少23.2%,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数减少10.8%,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减少29.4%。与此相反,毒品犯罪案件2008年27件47人,2009年25件53人,2010年33件70人,2010年案件数比2008年增加22.2%;职务犯罪案件2008年17件18人,2009年42件67人,2010年29件61人,2010年案件数比2008年增加70.6%。三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无业人员犯罪严重,女性犯罪和青少年特别是初中生犯罪上升。2008年,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和无业人员罪犯为514人,占当年生效判决罪犯总数的50.6%;2009年上升为548人,占57.6%;2010年虽然减少到475人,但比例仍达到52.2%。全市女性犯罪率虽然很低,但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近三年分别为40人、65人和70人。14周岁到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令人担忧,近三年分别为348人、322人和331人,特别是初中生犯罪严重,近三年分别为55人、41人和50人。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犯罪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等暴力犯罪,判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975人。2010年,中院依法审结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临河区国际建材城“灭门惨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严厉打击严重侵犯财产权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判处抢劫、盗窃等犯罪1555人。2008年,中院依法判处在菜店抢劫、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判处金融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159人。2009年,中院依法判处以传销形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2010年,中院依法审结了涉及300余名被害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的“宴和公司”集资诈骗一案,分别判处余某某等13人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判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168人。另一方面,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依法从宽。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予以充分考虑;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犯罪,依法适用较轻刑罚;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近三年,全市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12人,占6.9%;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431人,占14%;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28人,占23.6%;判处拘役225人,占7.3%;判处非监禁刑1362人(缓刑1066人、管制197人、单处附加刑99人),占44.1%;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25人,占4.1%;宣告无罪3人,占1%。
(二)严格执行“两个规定”,确保案件质量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全市法院及时、充分地将“两个规定”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一是认真学习“两个规定”。两级法院组织刑事审判人员深入、全面地学习了“两个规定”,确保每个刑事审判人员做到完全掌握和熟练应用。二是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交流与沟通。两级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就正确执行“两个规定”进行交流,促使公安机关增强取证意识、规范取证程序,与检察机关在采信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的程序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三是严格执行“两个规定”。按照相关精神,将“两个规定”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尺,发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及时与侦查、公诉机关协调,采取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方式予以解决,绝不允许案件存在问题而匆忙下判。
(三)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实现科学量刑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之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我市法院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工作。一是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和推广工作。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同年5月,自治区高院确定乌拉特前旗法院为第一批试点法院;2010年3月,杭锦后旗、五原县法院被新增为第二批试点法院;2010年12月,中院组织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对全市法院一线刑事审判人员进行专题培训;2011年1月1日,全市法院对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在开展上述工作中,全市法院及时制订规范性文件,建立试点案件数据库,认真进行探索和调研,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方法和步骤、量刑程序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获得了自治区高院的充分肯定。二是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量刑规范化增强了法官的量刑意识和量刑能力,使得量刑更加科学、准确;量刑规范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限制,不同法官之间的量刑结果趋于均衡,减少了相同案件和相似案件的量刑差异,同时也为杜绝“三案”创造了条件;量刑规范化增强了量刑的透明度,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公开,社会评价良好,司法公信力明显增强。截止2011年3月,全市法院以量刑规范化方式一审审理案件391件,其中当事人提出上诉的33件,上诉率为8.4%;检察机关对该类案件未提出抗诉。
(四)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全市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首先,依法处理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明确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不能因此而对量刑讨价还价,法院也不能因判处了被告人刑罚而免除其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则上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依法重判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因为依法赔偿而从轻判处。其次,切实加强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包括律师、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亲友等,共同化解矛盾,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中院在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人亲属自案发到审判期间一直不处理被害人尸体,矛盾一旦激化,可能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审判人员及时引导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主动将尸体火化。近三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理附带民事案件503件,占18.5%,涉及标的金额5805万元;调解结案364件,调解率72.4%,调解支付金额3397万元,占58.5%。
(五)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全市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针对性较强的审理方式和方法,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审判程序中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不公开审理、庭前调查、庭审教育、法律援助和案后回访。其次,审判过程中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五个注重”:即注重查明犯罪原因,注重发挥好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感化、教育作用,注重宣判后的疏导和教育工作,注重从轻、减轻处罚措施的教育功能,注重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使少年犯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改造,避免交叉感染。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以顺利审结,许多失足少年被成功挽救。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审判未成年被告人242人,占7.8%;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和免予刑事处罚139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7.4%。
(六)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全市法院现有刑事法官41人,其中:审判员24人,占58.5%;40岁以上的法官25人,占6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100%,研究生学历2人,占4.9%。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刑事法官队伍。一是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年”活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有计划地组织刑事法官进行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等活动,提高审判人员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的能力,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保证刑事审判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补充到刑事审判队伍,提高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服务保障标准,支持审判人员学习深造,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今年初,中院刑一庭被自治区高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二、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刑事审判任务繁重,矛盾处理难度大
近几年,自治区检察院指定审理的重大案件、本市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给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带来严峻考验。目前我国实行“保留死刑,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两个规定”出台后,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更加严格,这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有较大冲突,导致有些判决结果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个别案件采取过激行为向法院施加影响,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加之,全市基层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易引发对法院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不信任。
(二)审判质量和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尽管近年来全市法院刑事审判质量不断提高,在全区各盟市中处于中上游层次,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案件对证据审查不严,造成定案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有的案件遗漏量刑情节,造成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的案件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准确,致使量刑不当;有的案件考虑具体情况不足,适用法律较为机械;极少数案件甚至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现象。
(三)审判队伍现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面,刑事审判责任重大、法定程序严格、审理期限短、矛盾难协调,刑事审判法官的身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精神负担过重,加之刑事法官数量少,培养周期长,已出现严重断档;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司法理念仍停滞不前,政治意识淡薄,机械办案,不考虑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少数法官工作责任心差,作风简单粗暴;极个别法官行为不规范,个别案件的判决结果社会上有一些议论。
三、今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法院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快速崛起,争创一流”为目标,坚持“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我市实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快速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从有利于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有效化解矛盾,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体察社情民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错误倾向,综合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公正高效、有理有据的裁判和客观适度、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尽可能让当事人尊重我们做出的裁判,实现“案结事了”,确保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诉讼制度,提高审判质效
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裁判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确保裁判质量。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决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现象。
(三)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向外延伸
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促进各部门在司法理念、证据标准、赃款赃物处理等方面的共识和配合。善于从审判案件中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适时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不断拓展审判工作的范围和触角。认真开展裁判效果的社会调研,加强非监禁刑、未成年犯罪回访工作,为科学量刑、保证裁判效果提供参考。与各类媒体积极配合,采取案例剖析、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刑事法律和审判工作的宣传,以达到惩处个别教育多数的效果。
(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以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廉洁司法教育,落实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五)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强保证。刑事审判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庭审,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改进刑事审判工作,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同时,我们也恳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市委、政府呼吁尽快在全市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畅通解决刑事法官断档的渠道,向社会和民众宣传、解释目前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法律教育,共同营造法治、文明、和谐、公正的司法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市刑事审判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将认真听取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将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