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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第二轮第40项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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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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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0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成效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0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联系电话:0478-8738028
      邮寄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北金沙路东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楼(015000)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0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0项整改任务: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2016-2020年)》要求,湿地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到2020年湿地保护率达35%以上督察发现,自治区林草部门和各盟市对湿地保护重视不够,全区12个盟市均未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呼和浩特、呼伦贝尔等8个盟市财政未安排湿地保护资金,全区湿地保护率为31.3%,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财政厅,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

    各盟市完成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上

    整改措施:

    (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国土“三调”成果,将湿地面积总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盟市,压实盟市保护湿地的责任。2025年12月底前,全区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上。

    (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督促各盟市在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积极推进各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小微湿地的建立,以及国家、自治区和盟市重要湿地的认定工作,及时发布重要湿地名录。2022年12月底前,发布40处以上自治区和盟市重要湿地名录

    三)自治区财政厅督促各盟市将湿地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023年6月底前,各盟市完成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逐年推进规划落实。

    (五)2024年12月底前,各盟市全面落实湿地保护修复规划,盟市发布200个以上重要湿地或小微湿地名录,增加受保护湿地面积,提升湿地保护率

    整改完成情况

    (一)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公布数据结合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巴彦淖尔市湿地总面积181447公顷,巴彦淖尔市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内湿地面积77311公顷,湿地保护率42.6%,超过全区湿地保护率指标。

    (二)2022年自治区林草局将临河黄河、纳林湖、奈伦湖和屠申泽4处湿地纳入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2022年、2023年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林草局将查干高勒、金马湖、奈伦湖东湖、镜湖、烂韩贵海子、狼山水库、德岭山水库、头道桥黄河滩涂8处湿地列入巴彦淖尔市盟市重要湿地名录。2023年国家林草局将乌梁素海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三)市财政在2023年预算中安排58万元,其中湿地保护资金8万元,《全市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编制经费50万元。2024年湿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8万元。

    (四)2023年5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巴彦淖尔市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年)》。

    (五)2023年各旗县区共认定20处小微湿地,增加受保护湿地面积98.4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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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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