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司法局依法梳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将确认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37个)
1.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3.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4.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6.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7.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8.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9.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10.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12.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13.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15.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16.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17.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18.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
19.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巴彦淖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22.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23.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4.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25.巴彦淖尔市统计局
26.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7.巴彦淖尔市医疗保障局
28.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29.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30.巴彦淖尔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
31.巴彦淖尔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2.巴彦淖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3.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34.巴彦淖尔市邮政管理局
35.巴彦淖尔市能源局
36.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分行
37.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个)
1.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3.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5.巴彦淖尔市地震局
6.巴彦淖尔市烟草专卖局
7.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8.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9.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10.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11.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2.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5个)
1.巴彦淖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述公布的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如涉及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确认后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公告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
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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