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过渡而来的。1992年,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第576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随电价加价征收,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随着三峡工程的建成完工,2009年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发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停止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利用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对于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对于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我区作为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的16个省份之一,筹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属于自治区的基金预算收入,是自治区新增财力。
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国家规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相同,均是4厘/千瓦时。
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
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用电企业和个人;征缴环节为售电或企业自用电环节;征收方式为在售电或企业自用电内部核算时加价代收。
四、确定了代征单位和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征收。为便于征收管理,延续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委托代征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在征收电费时代征,对于未上网自备电厂企业,由所在地盟市财政部门代征。国家统一规定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代征额的2‰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按年度以实际缴入国库数为基数,由自治区财政厅支付给代征单位,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五、确定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管理体制
鉴于我区这项基金征收数额不大,使用又限定在全区的“重大”项目,征收主要靠两个电力公司代征的情况,此项基金由自治区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不再分配下达盟市。
六、规定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办法的规定,在具体使用时突出“重大”二字,以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区别,在具体使用时可由自治区政府确定统筹使用。规定的使用范围包括:单体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级配套资金;跨盟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七、划分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按国家办法规定,此项基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由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筛选、论证并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评审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立和项目的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水利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预计征收额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中西部8个盟市)和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负责东部4个盟市)负责代征。2009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际入库2亿元,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代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际入库6000万元。根据2009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考虑到2010年用电需求基本与上年大体持平的情况,预计2010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额为2.6亿元左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