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确定了5项重要改革内容,即实缴制改认缴制;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年报制度;实行先照后证,也就是前置审批变后置;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随着年检制度的废除和建立年报制度,对政府监管,对社会监督,对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从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截至8月底,中国新登记市场主体659.59万户,其中,公司同比增长68.03%,注册资本同比增长101.88%。改革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带动了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的增长,第三产业新增企业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产业。内蒙古自治区也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区市场主体已发展到146.98万户,注册资本(金)17009.1亿元。其中,3月份以来新增各类企业32825户,同比增长92.95%;注册资本2225.87亿元,同比增长196.58%。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催生了发展动力,调动了社会创造力,释放了改革红利,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群众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是工商登记制度第二阶段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解读1.《条例》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接受工商部门检查。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解读2.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哪些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要公示在例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主要是注册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的信息、股权出质登记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特别是行政处罚信息,要在20天内在指定的平台上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该公示的信息。
解读3.企业公示哪些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企业需公示即时信息,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以上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规定:企业还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为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解读4.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今后,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解读5.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哪些内容?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自2015年1月1日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和企业的年报有一定的区别,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报,也可以向登记的工商执法部门报送纸质的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不设异常名录,未报年报,只标记为异常状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严重违法名单。
解读6.在《条例》实施前企业形成的即时信息是否需要公示?
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公司向社会公示。
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7.企业未如期报送年度报告、未及时公示即时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后果是什么?
《条例》建立了企业约束机制。一是设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设立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建立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解读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方式、名单如何确定?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在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企业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9.企业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解读10.《条例》对工商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11.公示信息不准确、公众对企业公示信息有疑问或发现信息虚假怎么办?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为确保《条例》按时实施,在《条例》颁布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个配套规章。
背景
9月24日下午,在全国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王勇国务委员指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内在要求,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事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要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严格规范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加快完善统一共享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立科学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有效维护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9月28日下午,自治区政府召开了全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常军政副主席指出,全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进展顺利、效果明显。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第二阶段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关系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意义十分重大。对政府来讲,关系到政府监管方式的转变;对企业来讲,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社会来讲,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在全社会形成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局面。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加大宣传报道,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企业信息保障工作,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推动
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多次指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是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切实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利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系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贯彻落实《条例》、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强化市场监管的重大举措,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自治区工商局陈洁局长指出,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商部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转变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快速适应新任务带来的新要求,切实把监管方式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转到依托信息化和信用信息监管手段上来,转到部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上来。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主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全力以赴抓好贯彻落实,让“信用”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努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新格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力推进
1.登录时间及方式。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我区近147万户市场主体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公示。在内蒙古登记注册的各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一是直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nmgxygs.gov.cn(建议使用IE浏览器)填报信息。
二是通过登录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nmgs.gov.cn 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栏目进入。
2.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制度。为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年报申报、信息公示、工商法律法规宣传等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开展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工作。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由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代理人员担任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明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担任。 联络员负责代表本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填报年度报告;代表本单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对本单位公示信息的修改、申请等后续工作。
3.自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凭借已确认的身份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条例》要求进行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