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六部门积极行动,8月底联合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将怎样引导和鼓励金融业为“十个全覆盖”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内蒙古日报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货币政策工具显身手 发挥再贷款政策引导作用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力度,对农牧业中小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涉农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三牧”、农村牧区小微企业发展、扶贫开发的资金支持,打好“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经济基础。在同等条件下,对“十个全覆盖”工程信贷投入大的涉农法人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扶持,鼓励涉农法人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资金支持。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切实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对优先支持“十个全覆盖”工程和“三农三牧”发展,涉农贷款发放多、占比高、效果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划,在测算年度信贷规划时,适当调整系数,重点给予支持。特别是对创新信贷模式及产品、有力支持“十个全覆盖”建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
发挥“窗口指导”作用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增强信贷政策传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围绕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在引导涉农涉牧贷款投放、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推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支持“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
完善利率定价机制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加点限息政策。定期发布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期限、分机构利率监测分析报告和数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利率定价机制,主动为“三农”降本让利。对于地方政府予以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贷款,通过抵质押方式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要合理定价,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金融机构亮优势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要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创新融资模式和信贷管理模式,支持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合同签订手续,优先审批、发放贷款,及时满足农牧民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和农网升级改造、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等工程,优先审批、发放贷款,专款专用,确保“十个全覆盖”工程顺利推进。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自治区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产品、服务、抵押方式等方面的开发与创新,逐步扩大农网升级等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资金支持。
发挥商业性金融的支持作用
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特点,发挥优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支持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资金投入,对农网改造、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努力满足参与“十个全覆盖”建设单位和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快“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
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的补充作用
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利用遍布农村牧区的网络优势,继续拓展农村牧区金融业务,增加对农村牧区各类信贷投入,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逐步渗透到“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
发挥“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基础作用
农业银行要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与“十个全覆盖”有机结合,优先满足“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需求。有关部门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推动“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夯实“十个全覆盖”工程基础。
融资渠道多元化 创新金融产品、利率等服务模式
灵活运用信贷政策,针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特点,突破现有业务品种,采取统贷分用等方式,有效扩大“十个全覆盖”工程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型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进一步丰富现有农村牧区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推动其向“十个全覆盖”倾斜,增加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延伸贷款对象,拓宽贷款用途。
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
稳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平台的建设。推动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农牧业发展基金,合理分担涉农涉牧贷款风险。进一步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加强涉农涉牧信贷与保险合作,开展涉农涉牧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制定农村牧区各类产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抵质押贷款试点。探索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和草场收益权、存栏畜禽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
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工具运用,引导和组织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三牧”的金融债,开展涉农涉牧资产证券化试点。大力发展涉农涉牧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农牧业机械设备融资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合作
通过银团贷款、批零结合、业务代理、银保合作、银担合作、银租合作、投贷联动等,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对提供担保困难的涉农涉牧主体,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或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推广和复制一批有效的金融合作服务典型,进一步提升“十个全覆盖”工程金融服务水平。
优化信贷管理体制
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单列涉农涉牧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三牧”信贷投放积极性。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推行限时办理,加强贷后跟踪监督管理,降低贷款风险,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提供持续信贷支持。
金融基础服务全覆盖 加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金融基础服务
全面落实自治区“十个全覆盖互联互通惠民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要求,依托嘎查村助农金融服务点,建成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点。加快发放和应用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全面布设加载“内蒙古12333”应用的智能机具终端,提供社保查询、选档缴费、资格认证、待遇领取等足不出村的社会保障金融服务。
优化农村牧区金融机构网点布局
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网点布局,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在苏木乡镇设立网点,着力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扩大农牧户小额信贷规模。支持区内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向下延伸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支持设立服务农村牧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拓展涉农涉牧业务,加大扶持“十个全覆盖”工程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进一步深化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守信获益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按照国务院《2014——202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专项工程,深入推进农牧户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对涉及“十个全覆盖”工程的中小企业、农牧户实现信用信息全采集,建立信用评分制度,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差别化信贷授信机制。
完善农村牧区金融知识宣传体系
依托“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嘎查村文化室、连锁超市以及助农金融服务点,建立“覆盖广泛、管理有序、咨询到位、作用持久”的金融知识宣传网络体系。会同地方政府部门,把国家和金融机构支农、惠农、便农金融政策、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牧区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牧区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农牧民金融认知度,增强农牧民信用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组织建设抓长效 扎实开展金融干部、旗县干部双向挂职工作
充分发挥自治区“金融干部进旗县”工程挂职金融副旗县长的作用,有效组织旗县金融资源向“十个全覆盖”工程倾斜,全方位加大对“十个全覆盖”工程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启动旗县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工作,提高旗县干部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加强县域金融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提升“十个全覆盖”工程的金融服务水平。
推广“美丽乡村”产业基金融资模式
“美丽乡村”产业基金通过盟市政府设立引导金,吸引民间和金融机构投资共同成立产业基金的方式,解决“十个全覆盖”工程短期内资金不足问题。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要积极借鉴这一模式,拓宽“十个全覆盖”工程融资渠道,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加强金融支持“十个全覆盖”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十个全覆盖”工程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情况列入年终对金融机构的各项奖励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间、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研究探讨金融支持“十个全覆盖”工程的有效方式和路径,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思路建议,明确分工责任,有效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