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工辛苦工作之后却拿不到薪水,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到年底,群体性讨薪、采用极端手段讨薪等较为集中,为了维护好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内蒙古出台《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并将采取源头预防、监督检查、案件处理等措施,努力让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
今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总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企业要依法签订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和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暂停其招投标,并视情节轻重降低资质、取消资质直至逐出建筑市场。
对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必须到指定部门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市场推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电子考勤,探索通过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 推行《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推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备案制度。落实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严禁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和不按月支付现象发生。
◆监督检查从管理上治理◆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充实一线监察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人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察力度,对不与农牧民工签订合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否则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加强对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监察,人社部门每季度至少在辖区范围内巡查一次建筑施工工地,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如果仍无法解决,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甚至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案件处理从查处上解决◆
各级人社部门将要在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设立农牧民工维权公示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辟农牧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并跟踪督查案件的落实。对于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上访案件,将由施工工地所在地政府负总责,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房管局和旗县区政府及时介入,按照责任分工,启动联动机制。
另外,根据《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还将对因工作不作为、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对举报投诉案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况,按照职能职责追究相关地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以住房城乡建设等为治理重点★
《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为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以落实工资保障措施为核心,以足额支付工资为关键,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治理合力。
《实施意见》提出,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力争到2017年上半年,各地区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到2017年底,健全企业征信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到2018年底,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到2020年,形成全区治理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问题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关键词:农牧民工工资将按月代发★
《实施意见》明确,全区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务工农牧民工资保证金。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务工农牧民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农牧民本人。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具体责任,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同时明确,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情况,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垫付务工农牧民工资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对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施工企业要将工资按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可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对无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农牧民工,由施工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银行工资卡,并由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制定完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均要与直接招用的务工农牧民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总承包方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关键词: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部门间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务工农牧民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因劳务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务费(含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因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基层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务工农牧民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案件。
国办印发意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