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审〔2022〕14号
巴彦淖尔川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为变更(技术改造)项目,在原选址杭锦后旗沙海镇南园四社(属杭锦后旗沙海镇重点管控单元)建设,主要变更内容为将原设计的1台700t/d中温中压余热锅炉变更为1台700t/d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将1×12MW的中温中压单缸凝汽式空冷汽轮机及配套的1×12MW发电机变更为1×18MW中温次高压单缸凝汽式空冷汽轮机及配套1×18MW发电机,主体设备炉排炉不做变更。变更后,项目主要处理杭锦后旗及周边地区生活垃圾和掺烧部分一般工业固废、污泥,掺烧比例不超过10%,处理规模仍为700t/d,年发电量变为1.314×108KW.h,年增加发电量3.14×107KW.h全部并网外销;同时,按561.6KW总体规划在垃圾发电厂的主厂房、汽机房、中控楼、升压站及综合楼屋顶新增太阳能单晶电池组件,设计年发电量981.2×104KW.h,自用于生产及生活。生产用水仍采用杭锦后旗亿源水务污水处理厂中水。此外,对原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主要为增建一座处理工艺为“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废水处理站,将部分无法回用的化水站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经调节pH+絮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北郊湿地;将化水站的中水处理工艺全部优化为“超滤+二级反渗透(RO)+电去离子(EDI)技术处理系统”,系统处理能力变更为10t/h;焚烧炉废气处理措施由“SNCR炉内脱硝(氨水)+半干法(旋转喷雾)+干法脱酸(熟石灰,备用)+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变更为“SNCR炉内脱硝(尿素)+半干法(旋转喷雾)+干法脱酸(熟石灰)+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的烟气净化系统,取消了氨水站的建设;渗滤液处理站的处理工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RO反渗透,变更为“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仍为200t/h;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由10t/h调整为5t/h,固化剂由水泥调整为有机螯合剂,飞灰经螯合剂固化后送杭锦后旗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报告书》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仍为300m,该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巴彦淖尔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运营中,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垃圾运输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车辆密闭。垃圾贮存池、渗滤液处理站等均密闭建设,通过一次风机保持垃圾贮存池负压,臭气最终送焚烧炉焚烧。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尿素)+半干法脱酸(旋转喷雾)+干法脱酸(熟石灰)+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经80m高烟囱排放。烟尘、SO2、NOX、HCl、CO及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铅、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表4规定限值。氨、硫化氢、臭气等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
2.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及冲洗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清净水回用于生产,浓缩液作为石灰浆制备用水;除盐浓水作为炉渣冷却用水;锅炉排污水排至循环水池,回用于生产。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作为排污降温池、喷雾反应器冷却、水环真空泵、风机冷却、锅炉取样冷却器、焚烧炉油站冷却补充水使用;部分化水站排水作为炉渣冷却、飞灰稳定化、石灰浆制备、地面清洗、垃圾卸料车冲洗使用,部分无法利用的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和化水站排水经调节PH+絮凝沉淀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后排入北郊湿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罐车运至杭锦后旗亿源水务污水处理厂。
3.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设计,部分设备采取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炉渣暂存于厂区渣坑后,外售综合利用或去杭锦后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处置。炉渣暂存渣坑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2)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拉运至杭锦后旗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飞灰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3)废矿物油、废布袋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
(4)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絮凝沉淀底泥经脱水后压缩成泥饼入炉焚烧。
(5)废反渗透膜属于一般固废,由供应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不在厂区暂存。
三、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并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环境各要素的跟踪监测,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规定,运行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杭锦后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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