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税种 |
文件依据 |
政策内容 |
执行期限 |
一、2021年出台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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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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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2021年1月1日起 |
(四)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2021年4月1日起 |
二、2022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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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11号)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11号)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三、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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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底到期2021年延长实施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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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2.提高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4.漫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5.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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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7.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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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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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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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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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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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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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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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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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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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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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9.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0.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1.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房产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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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数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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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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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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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数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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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3.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4.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6.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
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7.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8.供热企业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18.供热企业优惠政策 |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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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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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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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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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
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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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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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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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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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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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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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20.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一、证券类准备金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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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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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
到期后继续执行 |
21.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10号) |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21.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10号) |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10号) |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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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10号) |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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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年第10号)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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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3.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24.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二)2021年底到期2022年继续实施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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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文延续实施到期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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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2)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3)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5)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7)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8)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9)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0)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1)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2)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止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3)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
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14)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5)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16)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17)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事业保险费率 |
工伤保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我区失业保险延续执行总费率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的降率政策。工伤保险在以自治区为单位计算可支付月数后,费率下调50%。 |
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
2.自治区继续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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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房产税 |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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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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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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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总局明确暂继续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未正式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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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免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 |
4.国务院常务会议继续执行到期税收优惠政策(未正式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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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
“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四、2021年底到期但未明确是否延续实施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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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
(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