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2-0016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字〔2012〕 30 号
成文日期 2012-03-0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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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3-0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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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时下正值春耕时节, 由于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 我市农牧区特别是河套灌区的农民有采用点烧的办法清理田间、 地畔、 渠沟、 路旁杂草的习惯,极易造成点燃附近的林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无组织、 无看守的农事野外用火, 已成为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污染空气的重要隐患。 为此, 就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严禁在田间、 地畔、 渠沟、 路旁点烧杂草、 秸秆。 根据防火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 必须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点烧隔离带时, 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看守。 四级风以上,停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 在林区从事采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必须服从当地防火部门的管理, 签订防火合同, 领取防火通行证, 严格按照防火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野外生产机械设备要采取安设防火装备等办法,避免失火。

      三、 加强对痴、 呆、 傻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和监护,严防因人为弄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四、 大力提倡和鼓励文明祭祀活动, 严禁在生态项目区、 风景名胜区、 然保护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

      五、 各地要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 各级防火部门、森警部队、 森林公安机关、 草原监理部门、 护林组织以及防火护林人员,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积极预防,依法治火。 对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行为,造成林木草场烧毁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予以严惩。

      六、 各地一经发现森林、 林木、 草原起火,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防火指挥部。 当地政府和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火, 同时逐级上报。 旗县区防火办公室设有森林草原火灾专用免费报警电话: 12119 和草原火警 110

     

    市及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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