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17〕 29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4 月 11 日
巴彦淖尔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7〕18 号) 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 综合治理、 疏堵结合、 依法行政、 属地管理的原则, 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经营者和群众合法权益, 保障出行安全, 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依法查处一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黑车” 车主, 取缔一批“黑车” 车辆,挖出一批“黑车” 团伙,震慑一批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 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 主要任务。
1. 依法打击和查处有组织的“黑车” 团伙。 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或牵头者, 特别是霸占市场、 强占客源、 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 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黑车” 团伙。
2. 依法查处“黑车”。 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 特别是套用出租汽车牌照和克隆、 假冒出租汽车的车辆。 严格治理残疾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3. 治理重点区域。 重点治理客运班线以及客流集中区域, 特别是车站、 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和区域, 坚决取缔车站、 机场、 商场、 医院等人流密集区的“黑车” 非法经营聚集点。
三、 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成立巴彦淖尔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 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 督办全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组 长:
杜 存 副市长
副组长:
田文化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世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志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李汉中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云奇峰 市政法委副书记 - 4 -
尹利君 市委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张永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市运管局局长
李永胜 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
王贵祥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赵文学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郝文洁 市残联副理事长
任 勇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苏平静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李延鑫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
王志明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主任由张永林副局长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 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舆论宣传组、 维稳处置组、 治理整顿组、 监督检查组四个工作组。
(一)舆论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广播电视台、 日报社、 交管支队、 运管局。
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电台、 电视台、 网络、 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曝光“黑车”非法经营行为, 大力宣传“黑车” 的危害性和打击“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 提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
(二)维稳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政法委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 信访局、 交通运输局、 人社局、 法制办、 残联、 交管支队、 运管局。
工作职责: 负责做好赴市上访人员思想疏导及群体性事件处置及工作, 指导协调旗县区及时处置行业群体性上访事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治理整顿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交管支队、 运管局。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 检查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 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问题, 组织、 协调开展跨旗县区的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四)监督检查组
牵头单位:市委政府督查室
成员单位:市信访局、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工商质监局。
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旗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 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 至 6 月 30 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宣传阶段(4 月 5 日 至 4 月 15 日 )。 市和旗县区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 加大相关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采取在重点路段及客流密集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横幅、 张贴专项整治行动宣传画等多种方式, 广泛宣传乘坐“黑车” 的危害性及打击“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珍惜生命、 拒绝“黑车”, 大力营造专项整治声势, 引导非法运营车辆主动退出市场, 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黑车” 的良好舆论氛围。
( 二)组织实施阶段(4 月 15 日 至 6 月 20 日 )。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细化各项任务,明确责任目标, 按照要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1. 摸排基础情况。各旗县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 本行业内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 租汽车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 特别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团伙的基本情况, 明确重点打击对象、 区域、 时段等, 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准确基础资料。
2. 开展联合执法。 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 建立行之有效、 实际操作性强的联合执法机制,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 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检查相结合、 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实施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3. 严查非法经营及其相关业务。 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开展对改装三轮车、 非法电动观光车等不具备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非法从事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取缔生产、 销售、 改装不具备道路行驶资格的车辆销售 企业。 开展对涉牌涉证的非法、 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查处套牌、 假冒出租汽车等违法行为中的涉牌涉证问题。 开展对社会车辆和已退出出租汽车营运车辆非法喷涂、 非法改装和非法安装、 销售计价器等营运设施等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查处、 取缔有关非法经营的“黑窝点”。 开展对社会车辆长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依法加大对非法从事异地营运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残疾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 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各旗县区要组织公安、 人社、 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综合施策,在禁止残疾人非法从事经营的同时, 要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其生活、 就业等问题。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部门要对妨碍、阻挠、 围攻、 报复管理部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依法处罚。
4.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各旗县区和市相关部门要广泛动员 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经查证属实以及协助管理部门取证或提供直接证据者给予奖励。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要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总结巩固阶段(6 月 21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对本地区、 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 巩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 市和旗县区公安、 交通部门要按照该《实施方案》 中有关专项治理行动内容,建立打击非法从事“黑车”经营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防止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反弹。
五、 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 明确职责。 此次专项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 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 及时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 由宣传、 公安、 人社、 交通运输、 工商、 质监、 法制、 信访、 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摸底调查, 组织力量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稽查, 依法依规对“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出入城区的“黑车” 加强监控, 组织力量对从事“黑车” 非法经营的团伙、 黑恶势力进行侦查和打击, 制止妨碍、 围攻和报复执法人员 、 暴力抗法等行为,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对涉牌涉证和无上路资格的车辆加大检查处置力度, 防止其非法从事经营。
工商质监部门负 责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 取缔无照经营, 查处二手车市场非法经营、销售、安装使用计价器等营运设施的行为。
法制部门负责依法受理、 及时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信访部门负责及时掌握通报打击“黑车” 的信访动态, 处理信访事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曝光“黑车”非法经营行为,大力宣传“黑车” 的危害性和打击“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 提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群体退出非法经营后的就业创业工作。
残联负责专项治理行动中涉及残疾人非法从事经营的疏导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创业、 就业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治理整顿期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 网络、 广播、 报纸等媒体, 及时报道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热点、 难点问题, 广泛宣传“黑车” 的危害性。同时公开举报电话, 动员全社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 形成人人参与、 综合治理、 重点打击的工作局面。
(三)规范执法行为。 打击“黑车” 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难度大、 涉及面广, 执法人员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文明规范执法, 又要严格执法, 敢于碰硬,对检查到的“黑车” 不论涉及何人都要做到依法处理。 对“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要重程序、 重证据、 重事实, 利用好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收集证据,坚决杜绝乱罚款、 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 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黑车” 非法经营,不得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四)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各旗县区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 在严厉打击“黑车” 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加快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步伐, 提高服务质量, 从源头遏制“黑车” 生存空间。 同时要依托以大数据、“互联网+” 等技术, 建立科学的班线、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供给制度,合理规划班线、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 降低公共交通空白区, 增强班车运行和乘客的信息匹配功能,提高公共交通供给和服务能力。
(五)及时化解矛盾。 各旗县区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 经营者和驾驶员 沟通机制,完善信访接待以及与经营者、驾驶员的联络制度,全面掌握驾驶员 思想动态,经常听取经营者和驾驶员意见,充分保障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 解决好经营者和驾驶员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及时处理其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经营者和驾驶员 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述诉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发现不稳定因素苗头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稳妥处置, 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 各旗县区和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要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并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动员大会召开、 工作成果和经验、 图片影响资料等) 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 按程序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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