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2-0019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文  号 巴清组发【2012】1号
成文日期 2012-04-10 公文时效

关于开展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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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5-1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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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清组发【2012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44号)、《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通知》(内清组发〔20121号)和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会议要求,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一二年四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通知》(内清组发〔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市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为目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决定和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和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2. 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各类交易场所要全面摸清情况,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制订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3. 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原则。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合法的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要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包括,巴彦淖尔市内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和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林权、矿权、金融资产、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均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要对在名称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公司”和在电子商务及经营过程中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三、清理整顿政策

      取缔非法,查处违规,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重点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四)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机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自治区政府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依规定程序批准设立。

      (五)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机构,一律要改换名称,并不得有从事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对违反国务院《决定》擅自开展证券期货属性交易活动的交易机构,要立即停止有关交易行为;对大宗商品及其他各类交易机构,符合现货要求的可以继续交易,属于期货交易性质的一律停止交易;对依法合规经营的交易机构,鼓励其继续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发挥其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六)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新批准设立带有“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对从事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巴彦淖尔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商务局、文体、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委、国有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审计局、公安局、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清理整顿日常工作。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清理整顿工作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各旗县区配合。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本行业管辖范围内的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场所及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清理整顿决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各旗县区政府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市各相关部门及各旗县区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建议,对需要清理整顿的交易机构下发清理整顿意见并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在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有关案件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市金融办:作为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指导和汇总各部门及各旗县区报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负责与内蒙古证监局联系沟通,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到证券期货监管政策的解释或说明,会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文化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产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做好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

      (四)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文体局:负责对文化产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市林业局:负责对林权等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市环保局:负责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市国土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市住建委:负责对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市国有资金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全市违法违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市经信委:负责对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进行清查,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资产、金、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牵头对所管辖行业内违法违规经营的交易机构及交易行为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或指导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列入关闭、重组范围的交易机构提供相关资产负债审计。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稳妥处置因清理整顿交易场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查找全市名称中含有“交易”字样以及在经营范围中含有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林权、矿权、金融资产、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业务的企业名单;对领导小组明确清理整顿意见的交易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加强对各类交易机构登记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自20124月开始,至20126月底结束。清理整顿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2410日至415)

      市工商局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名称中含有“交易”字样以及在经营范围中含有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林权、矿权、金融资产、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业务的企业名单。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名单进行认真分析,初步划定清理整顿范围,锁定重点清理对象,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对照排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2416 日~ 430日)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分工范围及本行业所管辖的各类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场所及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本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对各类交易机构提出继续营业、改换名称、整改或停止营业等处理意见,与自治区各上级部门交流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后,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旗县区对本地区内各类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场所及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的底数和业务开展情况,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清理整顿意见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三)综合汇总、下发清理整顿意见阶段201251 日~ 515日)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及各旗县区报送的排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综合提出清理整顿意见,上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对需要清理整顿的交易机构下发清理整顿意见。

      (四)清理处置实施和完成上报阶段(2012 516日~610日)

      根据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清理整顿意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旗县区政府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清理工作。

      对列入清理整顿范围及规范经营的交易场所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向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

      (五)接受自治区检查验收、整改提高阶段2012 610日~625日)

      接受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到我市检查验收清理工作,根据检查验收意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整改完善。

      (六)全面总结阶段2012 626日~630日)

      经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及整改合格后,召开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会议,全面总结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

      六、强化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旗县区要高度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此项工作,采取迅速有效措施清理整顿,排查风险,做好应对预案,防患于未然。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市内其他相关部门加入,共同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部门、各旗县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不折不扣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遇政策解释或界定不明时,要及时上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请示自治区后统一政策口径。各部门、各旗县区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配合,相互补位,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序开展,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排查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漏死角,扎实有效。

      (三)各部门、各旗县区要尽快建立清理整顿工作机制,明确清理整顿工作联系人,及时报送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要积极做好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引导企业和群众进入正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欺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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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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