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2-002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12〕 60 号
成文日期 2012-07-10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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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7-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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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 45号)精神,指导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发展目标

      ㈠到 2015 年, 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转运、 处理设施建设、 行监管等重要环节。 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 50%以上, 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 100% 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 90% 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 30% 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90% 旗县所在地镇达到 85% 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 30% 处理能力 100 / 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 力实现投放规范化、 收集标准化、 运输专业化、 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㈡到 2015 年, 将临河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地区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区, 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 30%以上。

      二、 工作重点

      ㈠各旗县区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的布局、 用地和规模。 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旗县区应在 2012 年年底前完成。 时制定存量垃圾处置计划, 并纳入环卫专项规划。 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㈡各旗县区要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 收运、 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 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 去向、 用途等情况, 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环卫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推广密闭、 环保、 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 中转和运输系统, 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 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采用压缩式收运设备,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

      ㈢各旗县区要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学习借鉴区内外和其它盟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营经验, 结合实际, 选择先进适用、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保障土地供应,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努力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 征地一次完成、 分期组织实施。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建设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㈣各旗县区、 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事、 政企、 企分开和管干分离的环卫工作管理体制机制。 在坚持市场准入制度、 统一质量服务标准、 统一价格收费的前提下, 鼓励和吸引 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作业服务, 提高环卫作业的市场化水平,增强行业活力。

      ㈤各旗县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用工管理, 对聘用的环卫工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参加养老、 医疗、 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 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确保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 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 提高环卫作业的机械化水平, 改善环卫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优先照顾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一线环卫工人、 污水处理厂工人。

      三、 保障措施

      ㈠建立巴彦淖尔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筹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由市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主任为副召集人, 市党委宣传部、 环保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教育局、 科技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 监察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 商务局、 卫生局、 地税局、广电局、 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 旗县区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开展, 对各旗县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对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表彰, 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 黄牌警告和问责。

      ㈡各旗县区、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十二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 认真做好项目 的储备和申报工作, 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市本级财政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投入,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或搭建融资平台, 支持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 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的同时, 各旗县区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并通过以奖代投、 补助、 贴息等方式,引导、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处理场建设、 环卫清扫保洁、 餐厨垃圾处理、 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等领域优先推行产业化运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及收集系统设施的建设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㈢制定、 实施相关配套政策。 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积极培育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企业, 鼓励企业参与废品回收, 并享受国家、 自治区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 城镇垃圾处理及转运设施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对新建、 改扩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投资、 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㈣健全收费制度。 已建设或在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 要在‍2012 12 月底前完成收费政策和价格改革工作, 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设施的建设、 运营、 维护和管理。 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 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 鼓励采取供水、 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或与其它非建设行业收费捆绑收费、 代扣代缴等方式,改进收费方式, 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全额用于规定事项。

      ㈤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 会负 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推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建设, 修订完善相关标准, 组织开展设施运行考评, 指导建立餐厨垃圾登记排放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 环保局编制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调制定和执行综合性政策, 做好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审批、 核准等相关工作,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制定收费标准;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牵头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做好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 地税局、 国税局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 审批工作, 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市环保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污染控制标准, 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制订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实施方案; 农牧业局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 市监察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责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效能督察,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党委宣传部、 育局、 科技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广电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 大力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抄送: 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7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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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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