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7 日
巴彦淖尔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 3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 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和物质:
1.原(散) 煤、 洗选煤、 煤矸石、 粉煤、 煤泥、 水煤浆、 燃料油(重油和渣油)、 煤焦油、 石油焦、 油页岩、 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 秸秆、 锯末、 稻壳、 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 0.50%、 灰份含量大于 0.01%的轻柴油、 煤油;硫含量大于 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 20mg/m3的人工煤气。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 划定禁燃区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 使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改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二)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3〕37号) 第十四条规定: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结合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 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 季节性电价、 阶梯电价、 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
(三)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 录》 。
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由临河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 坚持“因地制宜, 统筹推进”的原则。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之后, 临河区政府要因地制宜, 统筹考虑地区电力、 天然气、 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供应情况、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三) 坚持“适应发展, 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适时拓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四、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 临河区范围内, 西至永济渠和临策铁路, 北至永刚渠, 东至朔方路, 南至总干渠, 总面积约 47 平方公里。
五、 主要任务及完成期限
(一)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 主要包括:原(散)煤、 洗选煤、 蜂窝煤、 焦炭、 木炭、 煤矸石、 煤泥、 煤焦油、 重油、 渣油、 各种可燃废物、 生物质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 煤油、 人工煤气。
(二) 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 应当在2017 年 10 月 31 日前全部自行拆除, 具体期限临河区政府规定,分批实施并网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 煤改电工程建设。
(四) 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 由环保部门会同质监、 公安、 城管综合执法、 住建等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六、 职责和分工
(一) 临河区政府: 临河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内, 制定完成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建设方案必须底数清晰、 措施明确、 责任到人、 考核有力。临河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相关组织机构, 统筹协调本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二)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禁燃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 并配合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禁燃区内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向市政府报告推进实施禁燃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 市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 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淘汰高污染燃料、 改用清洁能源的奖励或补助资金支持。
(四) 市发改委: 负责推动实施能源规划, 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对电、 太阳能、 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价格进行监督、 指导,杜绝垄断、 哄抬价格等现象发生。
(五) 市住建委: 负责督促燃气、 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相关项目 审批流程, 加快施工进度。 加快推进城中村、 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
(六) 市工商质监局: 负责对民用洁净型煤、 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检测, 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 负责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网点。 负责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餐饮、 药店、 诊所外的商业网点、 市场、底店等生活服务业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参与查处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联合行动。
(七) 市公安局: 负责加强除电厂、 集中供热企业用煤及原料用煤外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的运输管控, 严查运输高污染燃料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网点的行为。 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禁燃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 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开展医院、 诊所等卫生医疗场所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九) 市经信委: 负责组织电、 民用洁净型煤等能源的供应,负责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基地建设, 组织民用洁净型煤招标工作。
(十) 其他各相关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高污染燃料设施治理工作。
七、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临河区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做到组织落实、 措施得力、 人员到位,确保我市禁燃区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 同时, 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高污染燃料设施管理工作出现反弹。
(二) 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大力做好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工作。 进一步完善城市建成区供热一体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善建设。 相关部门要为推进实施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搞好服务。
(三) 强化执法检查。 环保部门要加强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的协调、 指导,及时掌握和上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牵头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 确保环境执法到位、 相关信访及违法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四) 加大宣传教育。 临河区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燃区划定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范围及相关政策,教育引导和动员广大企事业单位及市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 为禁燃区建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同时, 要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7 年 7 月 1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