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6-0053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6〕 28 号
成文日期 2016-04-12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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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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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5 号) 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 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 坚持待遇适度、 制度衔接、 全面覆盖、 公开公正、 规范有序、 资源统筹、 责任共担的原则, 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 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 主要内容

      (一) 补贴对象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对象为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 对象为具有巴彦淖尔市户籍、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 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即每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为上年底持二代残疾证的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旗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 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 

      3 各旗县区之前政策中补贴对象与本意见不符的, 按本意见执行。 

      (二) 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残疾人生活保障和照护需求统筹确定, 可适时调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 50 元(600 //年), 农村牧区每人每月‍30 元(360 //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 42 元(500 //年)。 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可以按城乡 统一的原则, 提高补贴标准。 

      (三) 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 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又符合老年、 公致残、 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护理补贴 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 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 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民(居民) 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逐级审核

      ‍1 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 社会服务门受理、 协同办理机制, 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20 工作日 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要经过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 

      2 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政府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旗县区残联进行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由旗县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局审定。 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定工作。 

      4 由旗县区民政局根据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 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 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 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前。 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旗县区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逐级呈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并列为各级资金检查重点,杜绝冒领、 重复领取、 克扣现象的发生。 

      (四) 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 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 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 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重要任务, 完善政府领导、 民政牵头、 残联配合、 财政保障、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实现信息共享, 定期通报补贴发放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做好补贴资格审定、 补贴发放、 监督管理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 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 地方承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 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各地区财力状况实施分类补助, 剩余部分由市、 旗县区两级按 2:8 比例分担。 残联组织要履行好代表、 服务、 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 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认定工作。 

      (二) 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重点督查落实情况。 要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上年度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 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市旗两级督查室及市财政、 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 政府汇报。 要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确保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公开、 平、 公正。 

      (三) 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 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造良好舆论氛围, 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 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 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 2016 1 1 日起全面实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4 12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4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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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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