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操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 实施,根据《巴彦淖尔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
(一)为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由审计局按照 《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各旗县区对历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支出、结余以及资产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计。每审计完一个旗 县区,审计工作组要向市政府和该旗县区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并
就失业保险基金上划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对基金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旗县区政府,必须在接到审计报 告后15日内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承诺,限时解决。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上划。
(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运行时间要求,旗县区及时上划全部失业保险基金是做好统筹工作的重要前提。失业保险基金上划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原则,要在12月底前将基金上划到位。
(二)对经审计无问题的旗县区,经市政府确认并同意后,由审 计工作组监督旗县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基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上划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三)对原各旗县区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统一发行的国债,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变现后,由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按承诺时限汇缴到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 政专户。用失业保险基金转存的定期存款,各旗县区劳动就业局 在到期兑付后的3日内,连本带息上划到市财政局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暂付款的清理。各旗县区在以前年度形成的暂付款,在统 筹前要全部清理收回,按要求汇缴市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在2009 年底前不能清理收回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核准报批,并做核销处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的确认。各旗县区劳动 就业服务局要认真审核汇总本地区参保单位、缴费人数有关数据 资料,准确反映本地区的参保单位个数、缴费人数,并汇总2009 年底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支付标准、金额,经市审计工作组确认无误后,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的申报。
(一)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要严格执行缴费申报制度。
(二)旗县区所属参保单位,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申报缴费,临河地区市属参保单位(包括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参保单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申报缴费。
(三)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5月31 日前向当地归属受理的劳动 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表、财务报 表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表,其中事业单位还必须出具有效期 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以此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凭据。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的核定。
(一)失业保险征缴人数、征缴金额,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 上一年度市直、旗县区参保单位的人数和年工资总额(依据市统 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统一预算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以目标责 任状的形式下达旗县区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执行,分别由市、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实施核定。
(二)市、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依据参保单位提 供的缴费申报凭证,逐户审核认定参保单位当年月缴费基数,以 后每月参保单位发生人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时,要按月向劳动就业 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报送变化情况,对个人缴费记录进行调整, 调整后按照个人缴费记录核定当月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依据审核认定后的缴费基数到当地地税部门进行缴费。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金额的核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应参保而不主动参保的单位,由劳动就业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参保单位核定,对拒绝参保的单位,由劳动保 障行政执法监察机构依法监察,限期核定或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征缴。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旗县 区就业局核定的当期应缴数、新增扩面数、追缴欠费数全额征缴, 通过旗县区人行国库直接交入市级国库。市人行国库负责提供分 旗县区缴库明细。市财政国库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缴费基金从市 人行中心支库划入失业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市财政社保科按旗县区建明细账分户核算。
第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需持本人失业证明材料、身 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归属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持失业登记证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手续。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归属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 险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交付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 日内到归属 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失业保险金按月由本人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领。确因特 殊情况(如生病、短期外出等)需要代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平台出具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其他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第1 至12个月按照各旗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各旗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 保险金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发8%。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 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的,第5年起领取1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五)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 一次性发给2个月 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 高不得超过12 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本人工作所在地旗县 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发放门诊医疗补助 费,统一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内劳社办字[2007]271号文件精神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制定。
(七)取暖补贴期限6个月,每人每月80元,在取暖期间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
(八)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照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第十条 失业人员凭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开具的 失业保险金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单证统一使用自治区就业局印制的样式。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待遇的审核。
(一)市、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 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其提供的失业证明材料、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档案材料和失 业登记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确定申领金额和期限。
(二)对旗县区出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旗县区劳动就 业服务局对其资格进行初审,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申报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旗县区上报的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要及时进行审核,同意的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资金。
(四)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各旗县区可根据出现失业人员的实 际情况按月申报,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根据各旗县区申报的资金使 用计划按月审核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核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月及时拨付,保证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化发放。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按照核准的各项支出,通过支出户由开户银行实现所有项目的社会化发放。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在每月 10日至15日(遇到公休日顺延)到归属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签领手续,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对逾期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参保单位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参保情况、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其原单位归属受理的劳动就 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申领生活补助费,办理审核、签领有关手续,到指定的银行领取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一)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保障的失业保险金。
(二)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三)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冬季取暖的取暖补助费。
(四)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五)用于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用于符合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用于帮助经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认定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停发。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将重新就业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 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时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反 馈,失业保险机构核实之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一)参保单位应接受职工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布参保情况,并制做参保人员花名册报送归属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
(二)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台帐,记录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
(三)职工从业期间变更参保单位时,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应及时记录参保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计算。
(一)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按时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和参加失业保险前的国家规 定工龄合并计算为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中断缴费的原则上不 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 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旗 县区的,原则上由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失 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本人提出要求在原单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按照本地区标准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盟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1.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取暖补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
2.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和取暖补贴费按失业人员缴费地区的标准计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计转;
3.转迁后的失业保险金按发放地区的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跨自治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1.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2.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3.转迁后的失业保险金按发放地区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迁,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 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1.划转的失业保险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2.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一半计算;
3.转迁后的失业保险金按发放地区规定的标准计发。
(五)失业人员跨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劳动就业服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一)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需要支付失业保险金时,在 每月15日前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上报下月用款计划及支出明细,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市财政局核 准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 险基金支出专户,市、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向失业人员支付;
(二)旗县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各旗县 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服务局依据相关政策 规定审批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各旗县区失业保险支出户;
(三)市直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市劳动就 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就业局审批,经自治区就业局核准 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负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一)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其征缴、收支等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旗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市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结合全市各旗 县区的参保情况,确定下达各旗县区的参保扩面及征缴任务(具体业务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
(三)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财政分别对各旗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分户、分账核算。
(四)各旗县区原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市级统筹之日起, 一律冻结,待基金全部上解后取消。
(五)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只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并在年终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
(六)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要加强对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1.失业保险基资金收支的预、决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 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编制,于 每 年 1 月 1 5 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审批后的全市失业保险基资金收支的预、决算,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向自治区就业局上报;
3.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由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编制,定期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报送,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汇总上报;
4. 市直、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结 余 资金,于每年12月25日前全部上划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现帐户清零;
5.各级劳动就业服务局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及统计报表按规定逐级上报。
(七)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入,在每年终了的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上解自治区。
(八)失业保险统筹调剂按照各旗县区核定征缴情况作为依据,与各旗县区完成的目标任务挂钩:
1.完成上一年度核定征缴目标任务,而当年出现失业保险金发放缺口的,由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足额调剂解决;
2.未完成上一年度核定征缴目标任务,而当年出现失业保险金发放缺口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资金中解决;
3.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出现缺口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自治区就业局调剂解决。
(九)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不 得挪作他用,如有违纪,一经查实,除追回挪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免费管理。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就业的,其档案随之转移到用人单位。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而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 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机构转到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之后就业的其档案随之转移到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稽核。
(一)市、旗县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要成立失业保险稽核机构,配备具有失业保险稽核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稽核工作。
(二)失业保险稽核工作,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 新的失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最新政策规定办理。本操 作细则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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