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巴彦淖尔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巴彦淖尔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2.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即传统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3.坚持统筹协调原则。把解决好城市整体交通出行问题作为行业发展的着力点,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4.坚持依法规范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法治思维,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起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 、稳定和市场准入管理的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三)改革目标
1.准确把握出租汽车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科学定义,适度、规范、有序发展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提升乘客出行满意度。
2.顺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形势,今后新增巡游车运力,除临河区发展规划仍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外,其它旗县均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批准并组织实施。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将新能源出租车的补贴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3.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机制在运力配置、运价形成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化和有期限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转让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并逐步实行经营权政府平台交易,规范经营权交易行为。
4.转变职能,强化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行业监管重心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转变。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科学调控运力规模。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众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避免出租汽车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
(二)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及准予延期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与巡游车报废年限相同)。经营期限内申请更新车辆继续经营的,其经营期限为该车原许可经营期限的剩余期限。现有存量巡游出租车未明确具体经营权期限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三)严格规范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和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公布排名结果,新增巡游车运力或经营期限届满,对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者,应优先配置及延续其经营权。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要依法收回经营权。
(四)逐步厘清权属关系。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关系不明确、不统一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逐步明确出租汽车和车辆所有权归属,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两权”统一。巡游车实行公司化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
(五)全面规范劳动关系。旗县区人民政府及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全面梳理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监督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员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未签订的要限期签订。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实际出资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承包人不得再转包。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网约车和巡游车相互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和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巡游车基准运价,并确定浮动幅度。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根据授权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和动态调整巡游车运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频率应不低于1年以上。
(七)推进传统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全面履行和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和行业稳定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打造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传统出租汽车企业利用现有车辆和人力资源,依法依规自建、联建或加入互联网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加快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符合条件的本市巡游车驾驶员,可直接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大力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许可和税务登记,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或取得居住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
网约车实行条件准入管理,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车辆性能指标和设施配置要高于本地巡游车标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网约车必须购买营运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恶意竞争扰乱正常营运秩序。应加强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防护,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和安全的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车辆标准、驾驶员条件、运营安全要求等,由市交通运输局等7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制定的《巴彦淖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和细化。
(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出行行为作为参与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营运性客运活动,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之间,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其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严禁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
四、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一)提升信息化监管服务能力。通过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和保障力度,加快市和旗县区两级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行业监测、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信用评价、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交通保障的信息化程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交通、网信、人社、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二)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客观、真实、公正、详细”的原则,持续推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考核体系建设。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基础,构建包含考核评价制度及奖惩制度的多指标行业信用体系,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与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经营权准入和退出、优惠政策等挂钩。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出台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增加公共卫生间、饮水点,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专用候客泊位、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
(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应合理测算经营成本,建立巡游车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的机制,组织巡游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及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应通过平等协商方式降低,抵押金降低后双方达成返还意向的,要限期返还或以其他形式代替返还。鼓励、引导巡游车公司积极探索、研究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交通、发改、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依法查处妨碍出租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的推进改革工作,成立以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出租汽车改革和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发改、财政、经信、人社、公安、信访、宣传、工商质监、商务、税务、交通、网信、法制等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作,全力推进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密切关注行业维稳动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做好资金和人力资源保障。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工程,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改革工作的需要与要求,合理设置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压紧压实工作措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行业管理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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