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8 11:50 来源: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保存 打印

一、出台背景

2019年,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对决策程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我市印发《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号),对规范决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上位法规规章的新规定和决策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与执行效能,我市修订出台新的《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七十一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规范。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七类。

(二)实行决策目录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形成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变更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申报调整并补充公示。

(三)规范法定决策程序。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风险可控方可作出决策;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讨论情况如实记录。

(四)健全执行调整和后评估机制。明确决策执行单位职责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决策后评估的五种情形、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五)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决策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违反规定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予以责任追究。

五、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党的领导。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突出程序刚性。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各环节的操作规范、时限要求和送审材料标准,明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三是突出公开透明。决策目录、决策草案、决策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四是突出闭环管理。构建从决策启动、目录管理、法定程序、集体讨论、公布备案,到执行调整、后评估、责任追究的全链条制度体系。

六、实施意义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巴政发〔2021〕8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决策、监督决策的权利,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