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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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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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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档时间:2022-12-08

      内人社发〔2015〕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副主任蒙药师。其中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为正高级,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在旗县及以下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高等院校或三级以上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教学医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35周;

      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开展1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并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在旗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蒙药专业发表论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5、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2次以上并写出高水平的综述论文2篇以上;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技能,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40周;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初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对推动本学科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药品检验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章;

      5、在自治区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

      在盟市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在旗县级单位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在苏木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1篇本专业论文或工作总结,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

      蒙药专业发表论文不要求核心期刊。

      6、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2次以上并写出较高水平综述论文1篇以上;

      7、主持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对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等方面区别对待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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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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