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3-0102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3〕49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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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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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机构组成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预案的管理
      9.3 预案的解释
      9.4 预案的实施
      附件:1.巴彦淖尔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3.巴彦淖尔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表
      4.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专家汇总表
      巴彦淖尔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二)灾情信息管理组
      (三)抢险救援组
      (四)生产生活救助组
      (五)安全维稳组
      (六)医疗防疫组
      (七)接收捐赠组
      (八)宣传引导组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巴彦淖尔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表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专家汇总表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盟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政府领导下,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指挥机构组成
      总指挥: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相关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
      2.3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方针,主动引导防灾减灾救灾新闻报道及时准确,确保导向正确;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情况。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配合自治区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支持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
      (三)市教育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纳入学生、学前幼儿安全教育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编制灾害事故预案或处置方案,开展灾害避险常识普及和应急演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房屋设施加固、灾害风险防范、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在园幼儿的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幼儿园灾后恢复正常教育秩序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警力调配,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处突工作,对灾区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实施警戒,打击趁灾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交通疏导、管制等工作,确保人员转移和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调取警用装备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和解救被困人员等任务。
      (五)市民政局。负责拟定出台慈善事业发展政策;依法对防灾减灾救援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灾区将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政府预算;负责组织筹措抗灾救灾经费,拨付、监管灾后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相关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工程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灾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分析研判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提出处置建议方案;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超高层抗震设防审查;指导监督城乡建筑工程质量、抗震防灾等工作;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短板,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交通和水路运输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完善公路、水路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加强防灾减灾源头管理;负责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通行路线,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负责灾后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设施设备的修复建设,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及灾区进出口交通通畅;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交通工具,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行动。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旱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实时共享险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险情处置工作,确保防救衔接;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工程,解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洪水干旱灾害减灾救灾工作;支持指导灾区修复毁损水利设施。
      (十二)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牧业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时处置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负责加强农牧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灾能力;负责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农牧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建议,安排和落实农牧业减灾救灾项目;推动农牧业灾害保险,分散农牧业灾害风险,降低受灾农牧民损失;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农村牧区和农牧业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事故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大文化和旅游事故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文化和旅游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防治、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十五)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建设市防灾减灾救灾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各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会商,综合分析研判灾害风险形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指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应急管理考核内容,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特种设备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十七)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全程参与火灾扑救;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验、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负责灾后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
      (十八)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日常防震减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组织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实时共享震情信息,提出地震应急响应初步等级建议和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统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做好救灾气象服务;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十)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并协调驻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二十一)武警巴彦淖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提升其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统计火灾损失,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十三)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承担森林草原灾害处置和抢险救援;承担洪涝、地震、冰冻、雪灾等灾害综合救援任务。
      本预案中未列应急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
      2.4 专家组
      在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委、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旗县级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旗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旗县区两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旗县区两级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响应级别。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在市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Ⅲ、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受灾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全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市委、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启动市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委、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召开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旗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2)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民航机场、市航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3)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巴彦淖尔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6)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启动市Ⅱ级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旗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以及市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准备。
      (5)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民航机场、市航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紧急下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出库准备,并配合物资接收方做好物资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9)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市农牧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3)市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河运营维修段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3)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巴彦淖尔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5)市水利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市相关涉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3)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等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志愿者,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市政府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3)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信息发布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和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启动市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旗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市委、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和政府、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派出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旗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旗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旗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市委、政府、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3.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旗县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停止响应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资金安排建议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各级工会、团委、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旗县区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6.2.4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中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旗县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旗县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有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旗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旗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市、旗县级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高效利用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中国联通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巴彦淖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巴彦淖尔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旗县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联通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应用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2 市气象局做好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9.3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4 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旗县区、示范社区建设。
      8.2 培训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3 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9.2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1〕9号)中的《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巴彦淖尔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3.巴彦淖尔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表
      4.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专家汇总表
     
      附件1
    巴彦淖尔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Ⅰ、Ⅱ级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管理、抢险救援、生产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接收捐赠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二)灾情信息管理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引导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巴彦淖尔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志愿者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四)生产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临河运营维修段、巴彦淖尔市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农资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五)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巴彦淖尔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治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七)接收捐赠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外事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乌拉特海关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资金接收、物资接收检验、统计调拨、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
      (八)宣传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附件2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巴彦淖尔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表

    地区

    储备库名称

    管理部门

    仓储面积
    (㎡)

    存储物资种类

    详细地址

    联系人

    市本级

    自治区西部区代储库(巴彦淖尔市应急物资储备库)

    巴彦淖尔市发改委

    4700

    生活救助类物资

    临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南路

    苏都布仁

    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前旗物资储备库

    乌拉特前旗发改委

    800

    生活救助类、防汛抗旱类、其他抢险救援物资

    乌拉山高速路口西佘路东500米路北

    王晶

    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综合仓库

    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

    100

    生活救助类、防汛抗旱类、其他抢险救援物资

    乌拉特前旗水榭三期9-13幢中间

    黄勤勉

    乌拉特中旗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乌拉特中旗发改委

    500

    生活救助类物资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呼勒斯太路西侧

    秦国明

    乌拉特后旗

    救灾物资储备库

    乌拉特后旗发改委

    680

    救灾、防汛、防火、其他

    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

    胜利

    杭锦后旗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

    600

    生活救助类物资

    杭锦后旗陕坝镇南外环

    张琪

    临河区

    水利局防汛抗旱物资库

    临河区水利局

    900

    其他抢险救援物资

    临河区双河镇跃进二社

    温旭

    磴口县

    磴口县应急物资储备库

    磴口县发改委

    630

    生活救助类物资

    巴彦高勒镇原民政福利厂

    李桂明

    五原县

    五原县复兴镇救灾物资储备库

    五原县发改委

    2000

    生活救助类、防汛抗旱类、其他抢险救援物资

    五原县复兴镇五原农商银行

    贾二楞

     
      附件4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应急专家汇总表

    姓名

    单位

    职称

    学历

    专业

     

    杨松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农业气象试验站

    正高

    硕士

    农业气象

     

    张锐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高工

    本科

    大气科学雷电防护

     

    于亮亮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工程师

    本科

    遥感科学与技术

     

    梁凤娟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高工

    本科

    大气科学

     

    白向东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工程师

    硕士

    通信工程
    大气科学

     

    李建都

    内蒙古元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测绘工程师

    本科

    测绘

     

    张义强

    巴彦淖尔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

    正高

    博士研究生

    农业水土工程

     

    王春梅

    巴彦淖尔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

    正高

    大学

    水利水电工程

     

    刘春霞

    巴彦淖尔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

    工程师

    大学

    农业水利工程

     

    张玉荣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工程师

    研究生

    大气科学

     

    高炳

    巴彦淖尔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副高

    本科

    给水排水工程

    高敏

    巴彦淖尔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副高

    本科

    土木工程

    张琛平

    巴彦淖尔市现代农牧事业发展中心

    正高级农艺师

    本科

    农学

    马军成

    巴彦淖尔市现代农牧事业发展中心

    推广研究员

    大学本科

    农学

    李源

    巴彦淖尔市公路养护中心

    中级

    本科

    土木工程

    刘海军

    巴彦淖尔森林公安局

    林业高级工程师

     

    森林草原防火、林学、公安

    高建平

    巴彦淖尔森林公安局

    林业高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

    森林草原防火、林学、公安

    焦慧亮

    巴彦淖尔市林草局

    林业高级工程师

    研究生

    森林草原防火、林学

    贺有明

    磴口县森林公安局

    大学本科

    森林草原防火、公安

    吴春雨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中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

    消防设施检测、防火监督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初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

    建筑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初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

    消防装备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中级工程师

    大学本科

    建筑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doc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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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