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18Q/2025-0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1-06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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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1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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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把城镇燃气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持续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压实各方责任
      (一)压实旗县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日常安全监管,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属地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城镇燃气企业、用气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压实城镇燃气企业及用气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燃气设施、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2.各旗县区政府要编制并严格实施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严把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关,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做好燃气工程审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3.各旗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城镇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网进行普查建档,收集、补充、完善地下管网数据库,探索建立地下管网一张图,加强数据更新和互联共享,保障地下管网信息要素真实准确、高效利用。
      4.各旗县区政府要建立城镇燃气专家库,配备燃气、电气、特种设备、防爆等燃气行业领域所涉及各类专业的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指导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指导督促各旗县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城镇燃气行业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办理过程中,落实安全防护要求。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镇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及压力管道配件质量监管,以及经营环节计量、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充装和销售假冒伪劣燃气,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旗县区推动燃气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信息化建设。
      4.市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餐饮单位与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指导督促旗县区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除使用环节安全隐患。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车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6.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为非法燃气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关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使用城镇燃气的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9.市工信局:负责督促通信企业,联通、电信、移动、有线电视等线路必须与燃气管道保障安全距离,对已实施的线路存在缠绕、搭接燃气管道现象的,督促运营商进行整改。
      10.市教育局、卫健委、民政局、文旅局: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燃气用气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用气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管道燃气企业
      (1)应配备先进技术设备,全面提高管道巡检频率和巡检队伍专业化水平。对10年以上以及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周边实施过地下管道改造或存在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燃气管道应采取管道旁钻孔检测的手段进行监测。
      (2)应加强对巡检人员管理,明确巡检责任范围,建立与物业联系渠道,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设备,以及安全检查记录表、反馈告知单等。应对巡检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巡检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上岗。应当定期对物业燃气安全管理员开展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燃气安全知识。
      (3)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定期免费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用气进行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同时要做好燃气安全用气提示及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教育。管道燃气企业对非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按照规范要求对管道燃气进行加臭,加臭剂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加臭剂用量应按规范要求提高标准执行,确保前端投放比例不低于30mg/m³ ,用户端含量不低于20mg/m³ ,并定期对用户端进行检测,检测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
      (5)对于在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周边施工的项目,应向施工单位告知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相关事宜并送达告知书;对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项目,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同时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强化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信息后,积极配合施工企业派遣专人准时进驻,按照规定现场旁站,每日记录旁站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操作,应急处置涉气险情。
      2.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1)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2)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燃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经营者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检查,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做好日常随瓶安检工作,配送到户后,每次随瓶对用气场所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4)城区内配送车辆应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具备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和安全警示功能,并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信息系统实时连通。
      (5)应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送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从事配送服务。未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同时追查上游供气企业责任。
      3.燃气汽车加气企业
      (1)应在加气站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2)实施加气作业时不得为未办理使用登记或使用登记信息与车辆不一致的、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使用年限的、零压或负压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4.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所服务小区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小区内燃气安全保护工作,建立管道燃气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巡检联动、处置联动、宣传联动”工作机制。根据所服务范围足量配备燃气泄漏检测仪,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燃气专业知识培训,每日对本小区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不少于2次巡检。
      (2)发现小区内有动土施工可能涉及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立即劝导、制止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由管道燃气企业介入对其施工实施监护,避免发生损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现在小区内有私搭乱建占压燃气管道的,应立即劝导、制止对方施工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防止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或圈占燃气管道及设备;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燃气泄漏、管道及设备锈蚀等重大安全隐患,应设立警示标识并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由管道燃气企业派员处置;发现在燃气立管上悬挂晾晒衣物或电动车充电线的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清除悬挂杂物。
      5.施工企业
      (1)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施工时,应提前24小时告知管道燃气企业,在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2)应认真落实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对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项目,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应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管道位置和阀门设备,交底必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施工人员变更应重新交底。
      (3)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发现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要告知涉气第三方施工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岗位安全风险,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范管理。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个百分百”:百分百巡检燃气管道,百分百入户安全检查,百分百查明地下燃气管道分布,百分百签署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百分百办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百分百建立燃气专家库。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旗县区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的燃气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加强培训及继续教育,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整体提升燃气管理水平。各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积极组织本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
      (三)加强技术保障。管道燃气企业要建设升级智能化管控系统,安装燃气管道瞬间超失压报警切断装置,增加监测点位,扩大压力、流量数据采集范围,实现对泄漏点快速定位、及时处置,运用信息手段动态监控燃气管道运行状态,同时配备智能化检测设备,如智能燃气测漏仪、可燃气体埋地检测仪、阀井可燃气体检测仪、阀井远程应急启闭执行器、可视警戒桩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创新行业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充装-配送-入户安检-销售”全过程可追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平台,向燃气用户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抓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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