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 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 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内政发〔2018〕2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实行 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
( 二)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点和落脚点,营造良好的民办教 育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既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要尊 重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发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公益导向。
(四)既要扶持、鼓励、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又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全面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
(五)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贡献和作用,按照我市民办教育发 展的实际状况,稳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六)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 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选好配 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 校事业发展规划,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推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七)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及其他 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 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 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 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 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对现有民办学校(2017 年9 月1 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3 年8 月31 日前,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 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在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八)完善分类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为营利性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 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 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健全民办学校退出和变更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 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新设立的非营 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办学。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 未及选择直接终止,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 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 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
五、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十)完善民办学校准入机制。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 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 和程序,简化行政审批许可,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 展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十一)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 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举办或参与办学。允许民办学校管理 者和教师以资本、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 应权利。积极鼓励公办和民办学校合作互利办学,允许非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学校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学,或以国有控股形式交由社 会力量管理。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 量举办或参与举办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农村实用技术教育等,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服务。
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 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 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力度。按照《预算法》及国家、 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设立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 级教育财政预算。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奖、助、贷、补等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
(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 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 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 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 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五)实行自主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完善民办 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十六)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设 置和调整专业。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 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 照有关规定,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与地方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十七)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 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都享有与 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 审、进修培训、科研资助、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 等权利,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等基本保障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 校教师同等的政策。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 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 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七、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十八)规范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 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 或者校长担任。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建立和健全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员 校长、副校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 班子。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 年以上教育 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要依法保障校长行 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十九)规范财务运行。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依法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严格履行举 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应将举 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要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 非营利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探索和完善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 二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 要按照有关办学条件标准,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在校生 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和发布工作,依法规范宣传招生。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的发放工作。
( 二十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 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 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 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饮食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和教职 员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火灾、防地震、防溺水等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八、提高办学质量
( 二十二)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 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 现象。中小学校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 二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 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 教师培训权利。 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 师培训,保障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要求。探索选派 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扶、支教制度,帮扶、 支教期间教师身份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计入人事档案。
九、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二十四)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 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教育部门牵 头,发改、财政、人社、编办、民政、工商、公安、国土、建委、 税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 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 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 格审查。研究制定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推进民办教 育信息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 者和负责人纳入“ 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将查处违法违规办学 行为工作纳入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职能。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奖励 和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 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民办学校的管理主体,要根据国家和自治 区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支持政策,切实推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