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境内引黄灌溉区(含井黄双灌)开展的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奖励工作。奖励对象为各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用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各旗县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各灌溉期的用水指标,一个水文调度年(本年度7月1日至下年度6月30日)结束后核算用水总量。旗县区完成年度粮食种植任务且灌溉用水不超水文调度年内用水指标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并按照旗县区引黄灌溉面积给予每亩3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用水户自行投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用水计量设备,在水利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基础上实现节水的,按照节余水量给予3倍国管基础水价奖励,并给予该用水户所在的水务合作社用水户奖励资金的10%奖励。
使用现行计量设备的,以旗县区为单位,按最小可计量单元核算,对实际用水量与用水定额相比有节余水量的水务合作社和用水户给予3倍国管基础水价的奖励。奖励资金的30%用于水务合作社,70%用于用水户。
第六条 不予奖励情形。
1.旗县区因灌溉管理出现群体性信访事件的不予奖励;
2.旗县区不能按时上报用水统计数据、数据失真的不予奖励;
3.水务合作社用水台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工程管护不到位的不予奖励;
4.用水户有违法取水行为、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不予奖励;
5.灌溉区域内存在耕地抛荒、水源置换及其他非节水因素实现节水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1亿元节水奖励资金,当年有结余的,滚存下年使用,不足部分在下年度补差。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
1.每年7月份,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灌域分中心核实所在区域内节水情况,确定本区域节水奖励范围。实现节水的水务合作社向属地苏木乡镇政府提出奖励申请(自行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用水户单列),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并经旗县区政府复核公示后确认节水量和奖励对象;
2.由旗县区政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旗县区财政,用水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水户。
第十条 旗县区奖励资金可用于旗县区域内节水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计量设备安装、节水宣传、渠道清淤、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苏木乡镇(农牧场)节水工作经费补充,水务合作社聘用的“包浇组”“一把锹”人员工资补充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节水奖励资金。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水文调度年执行,执行3个水文调度年后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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