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标准化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程立项、土地使用审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二)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三)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四)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一致。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一)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
(二)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三)劳务分包单位要依法承接劳务作业,只计取劳务作业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四)严禁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五)外进建筑业企业应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时办理区外建筑业企业入区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住建厅。
三、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尽职履责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保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部管理人员数量要符合《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并能到岗履职;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各类资料不得出现代签、越签现象;对于变更项目经理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要符合《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变更总监理工程wps师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应严格尽职履责,签订聘用合同、缴纳社保,持证上岗,按要求定期召开例会,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对工程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完善市场行为资料,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填写建筑市场行为资料(详见附表),按序后附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完善后须妥善留存,存放施工现场以备随时检查。所提供资料确保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资料按项目进度、企业及人员变更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五、加大处罚力度,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本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及时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监督建设工程项目认真实施建筑市场标准化管理,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曝光,并逐级上报至住建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附件:1、企业资料目录明细
2、市场行为相关资料附表
附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二:《项目总、分包企业信息表》
附表三:《总承包单位信息表》
附表四:《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表》
附表五:《专业承包单位信息表》
附表六:《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表》
附表七:《劳务分包单位信息表》
附表八:《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表》
附表九:《项目监理机构信息表》
附表十:《施工合同信息表》
附表十一:《工程款支付凭证粘贴》
附表十二:《材料采购、租赁合同信息表》
附表十三:《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款项支付凭证粘贴》
附表十四:《材料设备自有证明粘贴》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