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3-01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08-26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供热事故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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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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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1.5.2事件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1.6.2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巴彦淖尔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巴彦淖尔市指挥部职责
      2.1.2总指挥职责
      2.1.3副总指挥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市级、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6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7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风险防控
      3.1.2监测
      3.1.3预警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指挥协调
      3.2.4处置措施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紧急状态
      3.2.7响应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3.3.3恢复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通信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更新
      5.2培训演习
      5.3宣传教育
      5.4责任与奖励
      5.4.1奖励措施
      5.4.2责任追究
      6.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完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巴彦淖尔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和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属地管理、协同联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构成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流等影响城镇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城镇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镇水源断绝,城镇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城镇供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城镇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镇正常供水。
      (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城镇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
      1.5.2事件分级
      根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 严重性和危急 程度,将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 、重大 (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一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旗县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40万人以上或城镇居民总人数40%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5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
      (2) 重大(二级)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旗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40万人或城镇居民总人数 30%-4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40%-50%必须立即停供的。
      (3) 较大(三级)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旗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30万人或城镇居民总人数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
      (4)一般(四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10万-20万人或城镇居民总人数 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镇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必要时请自治区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6.2响应分级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城镇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1.7应急预案体系
      (1)为最大程度减少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巴彦淖尔市制定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巴彦淖尔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巴彦淖尔市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 指 挥:巴彦淖尔市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件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巴彦淖尔市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商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巴彦淖尔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城镇供水应急工作;完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批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部署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1.3副总指挥职责
      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做好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巴彦淖尔市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储备局)、商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支队、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城镇供水日常监管及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检查督促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承办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城镇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旗县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
      巴彦淖尔市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巴彦淖尔市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巴彦淖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巴彦淖尔市医药生产能力动员及巴彦淖尔市本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相关事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推动单一水源城镇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规划建设,协调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城镇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承担医药物资保障工作。
      巴彦淖尔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现场救援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粮食及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巴彦淖尔市商务局:负责重要商品(生活必需品米、面、粮、油、蛋、蔬菜、水果、茧丝绸等)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及行业协调工作。
      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巴彦淖尔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巴彦淖尔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巴彦淖尔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治安。
      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库由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通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安监、消防、宣传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本科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巴彦淖尔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市级、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各旗县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建立当地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合近年来城镇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巴彦淖尔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当地较大和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当地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6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件发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7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分析研判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巴彦淖尔市指挥部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
      2.7.2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便于应急处置有序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针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多水源联合调度、封闭控制危险源或事发区域、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应用应急供水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消除危害及隐患,尽早恢复正常供水;组织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监测等队伍,保障人员安全。
      (3)现场监测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城镇供水水源地、输配水及制水构筑物、水质等的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城镇供水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4)应急供水组。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粮食和储备局及电力公司等做好突发城镇供水事件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等重点特殊场所和居民用水需求。
      (5)医疗救治组。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6)安全警戒组。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发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调查评估组。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因水源地污染导致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
      (8)专家咨询组。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咨询组,为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
      (9)信息发布组。由巴彦淖尔市市委宣传部牵头汇总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管理和引导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按照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现场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10)物资保障组。由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需安置、救治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
      (11)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风险防控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城镇供水水源、城镇供水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发生的城镇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城镇供水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1.2监测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水源、应急或备用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水源水质监测;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对重大灾情趋势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城镇供水应急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城镇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逐步建立完善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各旗县区、各部门单位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城镇人民政府及上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1.3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城镇供水单位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1)预警级别。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 (一级,特别重大 ) 、橙色 ( 二级,重 大) 、黄色(三级,较大)、蓝色(四级,一般)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四级预警(蓝色)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供水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应包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4)预警行动。国家、自治区启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涉及巴彦淖尔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旗县区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②加强城镇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③及时组织对城镇供水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④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⑤根据需要,对城镇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等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有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及时向所在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市级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在报告市级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报告形式和时限。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并在1个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进行报告,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3)报告内容。报告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发生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③发生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④发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⑤针对发生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⑦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2先期处置
      (1)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供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以“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①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必要时,巴彦淖尔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和巴彦淖尔市军分区、巴彦淖尔市武警支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⑥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⑦根据需要,向毗邻市(区)或者自治区有关厅局请求支援。
      (3)发生较大或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供水企业成立旗县区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城镇供水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必要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3.2.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组织指挥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巴彦淖尔市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巴彦淖尔市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旗县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旗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巴彦淖尔市指挥机构,在巴彦淖尔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指挥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处置措施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较多,一般措施应有:
      (1)当水源出现严重污染,取水受到严重威胁时,立即启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启用应急水源、开展相关供水厂间的水量调配方案,同时排查水源污染问题,加大调水冲污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水源水质。
      (2)当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无法正常取水,或受污水团聚集长时间影响不能正常取水时,视情况启用江河、湖库调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动,稀释和冲击污水团,缓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压力。
      (3)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镇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时,立即启用相应应急预案及供水调度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4)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城镇供水正常供应,且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立即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状态下车辆送水方案组织实施。
      (5)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供电系统瘫痪,立即启动恢复电力供应应急方案,城镇供水电力系统恢复方案由供电公司另行制定。
      (6)当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市场瓶装饮用水出现脱销,连带与水相关的食品、饮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紧张,市场瓶装饮用水和应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资的供应必须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从外地或周边地区紧急调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等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市场纯净水应急供应方案和供水突发事件下水价监管方案执行。
      (7)当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域内出现或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洁自来水而出现不良身体反应,或者氯气泄露引起居民中毒等,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卫生保障方案紧急实施,卫生部门加大抢救、卫生监测和监查力度,迅速查明卫生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护。
      (8)当因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并出现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社会稳定方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据情况需要合并进行。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后续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
      (4)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镇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旗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依法向自治区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3.2.7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工作
      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供水运行,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巴彦淖尔市指挥部从城镇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3.2调查与评估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和一般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由巴彦淖尔市供水主管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3.3.3恢复重建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尽快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组成城镇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巴彦淖尔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旗县区适当支持。巴彦淖尔市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必要时,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根据巴彦淖尔市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结合巴彦淖尔市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旗县区经费补助。
      4.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城镇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城镇供水应急救援资金。
      4.4通信保障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通信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预案管理
      5.1预案更新
      巴彦淖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出现以下情况,及时提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培训演习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宣传教育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城镇供水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保护、供水安全等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公众掌握发生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及减灾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5.4.1奖励措施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4.2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2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事故分级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3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范
      4.2监测预报
      4.3预警分级
      4.4预警发布
      4.5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5.2响应分级
      5.3先期处置
      5.4分级处置
      5.5信息发布
      5.6响应结束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队伍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保障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8.2预案修订
      8.3责任追究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供热事故,指导应急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运行过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供热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预防供热事故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供热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等级分类,由相应级别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挥属地主体作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单位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供热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供热事故等级实行市、旗县区、供热单位等供热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分级响应。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暴风雪极端天气等,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灾害,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故灾难。包括热源厂机组故障、热网故障、换热站故障及停水、停电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风险。包括弃供、低温运行、燃料储备不足、运输受阻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2事故分级
      依据城镇供热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影响力大小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一级)
      特别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重大供热事故(二级)
      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较大供热事故(三级)
      较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一般供热事故(四级)
      一般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能源局)、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工作职责
      (1)市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全市供热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市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署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城镇供热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保障现场交通,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事故中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运营商保障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供热事故处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较大供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供热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煤炭、天然气、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城镇供热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用气、用电的生产与供应。
      市总工会:负责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供热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保险勘察理赔工作。
      巴彦淖尔供电公司:指导协调所辖巴彦淖尔市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4)市供热事故专家组职责。市指挥部组建市供热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供热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完成市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事故抢修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根据供热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供热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启动备用热源、移动应急热源车,尽早恢复正常供热。
      (3)专家评估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对供热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保卫安全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的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供热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3.3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供热保障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故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待命。
      发生供热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成立供热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市、旗县区指挥部工作,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供热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范
      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和老旧供热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强热源建设,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定期检查供热单位燃料储备情况,对供热运行进行动态监测。供热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设施设备维修检测,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供水、通讯等实时监测,并设置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做好燃料储备,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监测预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旗县区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供热单位是事故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预警分级
      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预警发布
      4.4.1发布权限
      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应当分析评估确认供热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供热事故类别、供热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供热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预警调整
      根据供热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4.3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市及各旗县区城镇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移动应急热源车等;
      (5)通知本地区其他供热单位做好代管准备工作;
      (6)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启动储备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7)协调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燃煤运输准备;
      (8)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9)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0)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11)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3)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4)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暖的准备工作;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供热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供热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供热设施、管网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热单位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集中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造成的事故和供热单位燃料储备不足造成的事故,事发地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应急接管、协调供热用煤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分级处置
      5.4.1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协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市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和国务院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
      5.4.2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区、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
      5.4.3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区、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指挥调派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4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供热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发生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5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调查评估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以及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应当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市指挥部同市政府领导、各级政府、供热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7.2队伍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备齐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旗县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用热和供热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安全用热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预案修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巴彦淖尔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巴彦淖尔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 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5.2 响应分级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预案修订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 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 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燃气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 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 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以及因 其他事故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 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旗县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 1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导致燃气供气中断、燃气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2 )因气源紧张导致城市供气阶段性短缺。
      2.2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 我市实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 重大燃气事故(二级)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2.2.3 较大燃气事故(三级)
      较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2.2.4 一般燃气事故(四级)
      一般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事发地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能源局)、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巴彦淖尔供电公司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 工作职责
      ( 1 )市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全市燃气事故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燃气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2 )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的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
      ( 3 ) 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城镇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事故中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运营商保障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市商务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燃气事故处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受委托组织较大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及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抢修中电力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保险勘察理赔工作。
      巴彦淖尔供电公司:指导协调所辖巴彦淖尔市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 4 ) 市燃气事故专家组职责。市指挥部组建市燃气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 5 ) 市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职责。市指挥部组建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参加全市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相关抢险救援设施设备;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或者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 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燃气事故,根据应 对工作需要,成立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 人担任组长。
      ( 1 ) 综合协调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参与,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力、交通、通信和物资装备的调配工作。
      ( 2 ) 救援处置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 3 ) 专家评估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 4 ) 消防救援组。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对燃气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5 ) 保卫安全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 6 )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 7 )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供水、供热、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 8 )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 9 )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 旗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足抢险抢修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发生燃气事故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所在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控
      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开展燃 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检 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 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燃气企业应当持续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2 监测预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旗县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故监测预警功能。燃气企业是事故信息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 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 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 ( 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 (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事故 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 (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 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 (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 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 (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事故,事故 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4.4.1 发布权限
      市及各旗县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应当分析评估确认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类别、燃气事故预警级别、起始 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解除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燃气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 预警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 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4.4.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 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 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 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 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 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燃气事故预警涉及本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燃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 1 ) 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 2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 3 )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 4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 并妥善安置;
      ( 5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 6 )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 7 )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 8 ) 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 9 )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 10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 11 ) 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 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 12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 13 )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
      ( 14 )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 15 )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 16 ) 做好国务院、自治区领导或工作组到市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 17 )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 18 )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 1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燃气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 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 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三级、 四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燃气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 (人员) 实施应急救援,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气源紧张停气事故,事发地旗县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通过启用应急气源、限制用气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4.1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市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燃 气事故,事发地旗县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实行区域联动。自治区启动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本市的,按要求采取响应行动。
      5.4.2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信息,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和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区、跨企业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必要时,市指挥部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存资源的调配使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计划供应;统筹实施液化石油气集中调度,有计划控制出库,做好瓶装液化气使用替代准备、人员疏散安置、配发食物准备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
      5.4.3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指挥调派旗县区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4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区做好应急抢险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
      5.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燃气事故应急指 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负责对事故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通 讯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7.2 队伍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 伍建设。市级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 物资保障
      旗县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 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 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运 行规程和燃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 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修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水突发事件 供热事故 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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